新华网太原8月15日电(记者刘翔霄)山西太原市卫生局近日出台办法规定,医疗机构违反国家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规定收费,经群众举报及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发现属实的,医疗机构必须将乱收费用全部退还患者,同时给予有关责任人5倍的经济处罚。
其中,罚金由直接责任人承担50%,科主任承担30%,分管副院长承担15%,院长承担5%。对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乱收费问题的医疗机构,上级主管部门要追究院长、副院长、科室主任等医疗机构负责人的管理责任,给予行政处分。
太原市新出台的医德医风管理办法明确,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发生以下乱收费行为:自立服务项目或自定价格标准、擅自提高医疗服务价格标准、重复收费、无医嘱收费、同一服务项目分解为若干项目收费、药品和医用耗材随意加价、可重复使用的医用耗材按一次性材料收费、属自主选择的服务项目和相关医疗用品未征得患者同意收费、擅自推迟执行有关药品降价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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