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湖北省黄冈市原市委常委、统战部长、总工会主席操尚银(副厅级)受贿案在湖北省汉江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当日庭审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
检察机关指控,1995年至2008年,操尚银在担任黄冈市交通局局长、鄂黄长江大桥开发公司总经理、黄冈市副市长、黄冈市市委常委、统战部长、总工会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74次收受或索要款物合计人民币149万余元,港币5万元,美金1000元。
公诉人还指出,对于经操尚银主动点拨、要求后行贿人送出的款物总计22万余元人民币,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应认定为索贿所得。
操尚银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但对于是否具有索贿情节,操尚银进行了辩解,称只是向行贿人提了“赞助一点钱吧”、“你帮4万元”、“送芙蓉王烟”等话语,认为其主观上没有索取的故意。
操尚银在接受湖北省纪委审查期间,在办案机关已掌握其收受他人60余万元现金的同时,主动交代了其他的受贿8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在省纪委审查期间,主动退出违法违纪所得222万余元。这些法定、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公诉人在公诉意见和答辩中均客观认定。此案将择日宣判。
袁明 刘俊 陈宁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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