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对盐城“2.20”特大水污染事件主犯、原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文标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文标犯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同时撤销2005年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判刑2年、缓刑3年的决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1月底至2009年2月16日期间,原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文标、生产厂长兼车间主任丁月生,在明知标新化工有限公司为环保部门规定的废水不外排企业,明知在生产氯代醚酮过程中所产生的钾盐废水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情况下,仍然将大量钾盐废水排入到公司北侧的五支河内,任其流进盐城市区水源蟒蛇河,污染市区城西、越河两个自来水厂取水口。今年2月20日,因水源污染导致市区20多万居民饮用水停止达66小时40分,造成了巨大损失。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第115条之规定,构成投放毒害性物质罪。
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胡文标,犯投放毒害性物质罪,且系主犯,判处有刑徒刑10年。另外,2005年胡文标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盐都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执行。法院决定撤销缓刑判决,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被告人丁月生犯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因其为从犯,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李根郭小川)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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