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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出台不缴公积金处罚细则 逾期不缴将罚5万

2009年08月17日10:17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云南信息报

  不缴公积金罚单位5万

    本报记者 王效

  日前,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了对单位不为职工缴存公积金的行政处罚细则。

昆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有关人士表示,公积金制度是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的有效途径。企事业单位都应当为职工按比例缴纳公积金,逾期不缴纳公积金的单位可能面临最高罚款5万元的处罚。

  不缴公积金有了处罚细则

  据昆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有关工作人员介绍,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的有效途径。一直以来,昆明市的公积金管理办法均规定,属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注册的各类企业(公司)、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和省(市)及其外地驻昆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和上述单位的在职职工,均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不缴的将受处罚。但对于如何处罚、处罚的条件和标准,一直没有相关的管理办法明确。

  从今年7月底起,昆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关于实施《昆明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试行)》的通知。该规定从今年8月1日起正式执行。

  该通知明确提出了对不按期缴纳、不为职工设立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具体为:单位成立时间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超过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所规定的期限后30日(含30日)未整改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单位成立时间在3至6个月(含6个月),超期未整改的,处以1.5万元的罚款;单位成立时间在6个月至1年以内(含1年),超期未整改的,按一般违法行为处以2.5万元的罚款处罚;单位成立时间在1年以上、2年以内(含2年)超期未整改的,处以3万元的罚款处罚;单位成立时间在2年以上、3年以内(含3年),超期未整改的,处以4万元的罚款。

  对于单位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5万元的罚款处罚:成立时间在3年以上,超期未整改的;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拒绝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法的;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在本行业或者全市有重大不良影响的。

  职工有了公积金,购房更实惠

  据昆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人士介绍,单位为职工建立了公积金账户且缴纳了公积金,职工在购买住房、租房或是自住房大修时均可提取公积金,职工还可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享受比商业银行贷款低许多的贷款利率。

  凡是建立公积金账户且缴纳了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还可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款、装修款或是建造款;对于申请了住房贷款的,还可提取公积金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如果属于租房居住的,当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可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毫不夸张地说,公积金在减轻购房者压力、享受比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低许多的贷款利率方面,其功劳是最大的。”一位刚刚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市民告诉记者。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有关人士表示,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要比申请商业银行贷款省很大一笔利息支出。目前,五年期(含五年)公积金贷款利率为3.33%,五年期以上公积金贷款利率3.87%。按一套公积金贷款金额为20万元、贷款年限为20年来计算,如果按等额本息计算法来计算,贷款购房者每月还款额为1198.4元。如果按同样的贷款金额和贷款年限来申请商业银行贷款的话,且同样按等额本息计算法来计算,贷款购房者按同期商业银行基准利率和7折利率来折算,其每月还款额为1426元、1228.6元。可以看出,利用公积金贷款每月的还款额比商业银行贷款分别减少227.6元、30.2元。20年折算下来,享受了公积金贷款的市民比申请商业银行贷款的购房者节省54624元(假设执行基准利率且利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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