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八月十七日电(周锐)中国安监总局十七日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依据此规定,县级以上安监机构将有权监督本级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安监职责。未履行职责或者作出违法、不当安监执法行为的机构和人员将面临行政责任追究。
《暂行规定》要求,安监部门需制定包括监管对象、时间、次数、主要事项、方式和职责分工等内容的年度工作计划。该计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生效。安监部门需依照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检查。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证、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等事项将成为重点检查内容。对于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单位,安监部门有权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依据《暂行规定》,未履行职责或者作出违法、不当安监执法行为的机构和人员将面临行政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度。与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责任人有关,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回避。
《暂行规定》对于责任追究的范围与承担责任的主体进行了详细说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相关人员打击报复等行为将被从重追究责任。
据悉,此规定已于三个月前经安监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二00九年十月一日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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