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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人大常委会审议控烟 上海拟规定10大场所禁烟

2009年08月18日09:57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东方网-劳动报

  沪人大常委会审议控烟 上海拟规定10大场所禁烟

  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昨日审议了《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将在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等10大场所禁止吸烟,并对机场、旅馆、娱乐场所、餐饮场所等提出控烟要求。

  根据条例草案,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未尽义务,导致禁止吸烟场所内多次发现吸烟行为或者发现烟草烟雾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要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上海将要规定的10大禁止吸烟场所分别为: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室内外场所;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学生宿舍、餐厅等室内区域;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区域;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体育场馆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图书馆、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公用事业、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商场、超市等商业营业场所;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室、等候室和设置在室内的站台。

  根据条例草案,任何个人享有权利,要求吸烟者停止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要求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履行禁止吸烟职责;举报违反条例的行为。

  目击

  “吞云吐雾”随处见控烟说易做却难

  记者通过走访发现,由于“吞云吐雾”的烟民随处可见,公众在公共场所不得不饱受“二手烟”之苦。

  火车站售票大厅黄牛“高调”抽烟

  在铁路上海站的售票大厅,记者看到很多旅客都在排队购票,虽然大厅内并没有明显的禁烟标志,但是并未发现吸烟的旅客。然而,一整天都“盘踞”在售票大厅内的黄牛们显然忍受不了“瘾头”。只见三五成群的黄牛,一边手里叼着香烟,一边开着玩笑交流进账情况。而在他们身边一两米处,就站着一位佩戴黄色袖章的站台保安。黄牛们的“高调”抽烟,显然并未让工作人员们觉得不妥,但一些旅客经过时不禁皱起了眉头,纷纷加快了脚步。

  候车大厅的控烟情况要好很多。在每个候车室,记者都看到了显著的“吸烟区”指示牌,吸烟的旅客自觉地聚集在此(见图),没有看到在等候座位上的旅客吸烟。

  条例拟规定:本市机场、铁路客运站、港口客运站的售票室、等候室,除专门设置的吸烟室以外,室内区域禁止吸烟。

  吴中路某经济型酒店担心投诉“不敢”阻止

  在吴中路上的一家经济型酒店,记者没有在大厅等公共区域发现禁烟标志,几位在沙发上等候的客人随意地抽着香烟。前台接待人员告诉记者,作为客房有限的经济型酒店,没有区分禁烟楼层,但在房间等地点设置了禁烟的提醒。

  “看到顾客吸烟,我们只能婉转地劝说。”从业人员施先生担心,“控烟令”会让宾馆陷入尴尬:一方面,宾馆无权强制要求客人掐掉手中的烟,如果态度坚决很可能招来不满,引发投诉;但另一方面,如果宾馆阻止不力,客人吸烟被执法部门发现,那么就有可能被“牵连”。

  条例拟规定:本市星级旅馆的室内公共活动区域应当禁止吸烟。有条件的旅馆可以设置专门的非吸烟住宿楼层和客房。

  古羊路休闲餐饮街空间有限难设“吸烟区”

  餐馆是吸烟发生概率最大的公共场所之一。在一些较高档的餐厅设有吸烟区和非吸烟区,但在部分中小型餐馆,由于空间有限,经营者往往做不到划分区域。

  在古羊路休闲餐饮街上的一家饺子店,正值午饭时间,店内人声鼎沸。记者隔壁桌上的几位顾客吃完后就点起香烟闲聊起来,不一会儿,狭小的室内空间让空气变得有些呛人,而店员不仅视若无睹,还“周到”地递上烟灰缸。

  条例拟规定:本市提倡和鼓励在餐饮业经营场所内禁止吸烟。不禁止吸烟的餐饮业经营场所,应当设立吸烟区和非吸烟区;吸烟区应当具备良好的通风设施。

  议政

  控烟如何控“操作”很重要

  昨天的分组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们“较起了真”,要让这部法规一经执行就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尽快还人们一个空气洁净、呼吸顺畅的上海。

  疑问一:“有关部门”是指谁?

  在条例草案中,多次提到了“有关部门”的表述,而这些“有关部门”大多承担着重要的执法责任。例如,单位的法律责任中,“禁烟场所所在单位未尽法定义务,导致该场所多次发现吸烟行为或者发现烟草烟雾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有关部门’是指谁?”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丁伟十分“不解”,“执法主体不明确,如何操作?应当明确授权,给予处罚权。”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都提到了“有关部门”的表述太过模糊,如果执法主体不能明确,那么一旦发生违法行为,可能发生各部门之间互相推诿。

  疑问二:举报却不设统一电话?

  设举报投诉制度,是条例草案中鼓励公众参与的一个措施,“任何个人享有举报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权利”。然而,这条规定并没有告诉人们“向谁举报”、“如何举报”,建议设立明确统一的举报电话。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朱言文认为,条例草案在一些操作流程上规定的不清楚,尽管公众享有了保护自身的权利,却不知该如何维护,最终沦为空话。在他看来,宾馆不敢坚持劝阻客人吸烟,是因为这些单位不会被公众举报。在香港,如果有人在餐馆里吸烟,经理会亲自上前劝阻,坦白告诉客人如果自己劝阻不力,一旦被其他客人举报,餐馆会受到执法部门的重罚。由于害怕被举报,各禁烟单位劝阻客人吸烟十分主动,效果很好。

  疑问三:公务员带头可不可行?

  “国家机关在控烟工作中应当起到带头作用,但条例草案中体现出来的‘决心’似乎还不够大。”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副主任张爱民直言不讳。

  张爱民的不满意来自条例草案“国家机关应当将会议室、图书馆、餐厅以及共用的工作场所,确定为本单位内部的禁止吸烟区域”中的“共用”二字。“卫生部门起草草案时说,国家机关内部禁烟执行难度大,所以改为共用场所,我认为机关更要带好头,应当室内全面禁烟,领导办公室也不能例外。”

  在审议过程中,他的这一观点得到很多赞同。大家认为,“控烟令”应当对各级机关提出更高要求。

  亮点

  单位禁烟不力最高将被罚款3万元

  控烟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使公众免受二手烟的危害,那么作为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公共场所管理部门,如果禁烟不力,是否应当负起一定责任、给予相应处罚呢?条例草案给出了肯定的回答。

  条例草案规定了禁止吸烟场所所在的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在禁烟区域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在禁烟区域内不设置与吸烟相关的器具”、“对在禁烟区内的吸烟者,应劝其停止吸烟或离开该场所”。未履行上述职责,并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由于禁烟场所所在单位未尽法定义务,导致该场所多次发现吸烟行为或者发现烟草烟雾的,则予以加重处罚,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30000元罚款。

  很显然,条例草案传递出一个强烈的信息:禁烟单位不作为,就要承担让公众吸二手烟的责任,受到“连带处罚”。同时,执法单位的人员和精力毕竟有限,通过“连带处罚”也能激发禁烟单位主动劝阻吸烟行为的积极性。

  当然,除了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外,违反相关规定的个人也会受到处罚。主要采取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不听劝阻的吸烟者进行处罚的原则,规定“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禁止吸烟场所不仅包括条例草案规定的应当禁止吸烟的场所,还包括自愿设立的禁止吸烟场所。

  新闻链接

  ●新加坡:凡在公共场所扔一个烟头者罚款500新加坡元(折合人民币2850元左右)或打4板子。打板子的是机器人,不讲情面。

  ●意大利:向16岁以下儿童出售香烟者处100万里拉罚款。

  ●马来西亚:凡申请低息商业贷款者,必须经过体检证明他不吸烟方能取得贷款资格。

  ●德国:出租车内禁烟,如司机吸烟,乘客有权投诉并获得奖赏;如乘客吸烟,司机有权拒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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