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2009年8月1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对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和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公开宣判:驳回一审被告人李大伦、曾锦春上诉,维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报道说,李大伦自1999年2月至2006年5月在担任郴州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建筑工程、采矿、任职、减免税费、解决贷款和原材料供应及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陈立华等人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366.3281万元。此外,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1797.7393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上诉人曾锦春自1997年下半年至2006年9月期间,利用担任郴州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等职务之便,在矿产承包及纠纷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程承揽及招投标、税费的减免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和子女等人收受、索取他人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3123.82万元.此外,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952.72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
是什么驱动他们敲开了地狱之门呢?笔者认为,是“权”、“钱”“色”,这三者结成腐败链,使他们人生轨迹迷失,陷入以权谋钱,以权、钱寻色,以色媚权,以色聚财的黑色“交易门”。这三者权是先导,钱是基础,色是行空的天马!据说,李大伦有4个固定情妇,除满足他自然属性的淫欲外,她们还是敛财的“贤内助”,许多建筑老板和矿老板要想公关李大伦,一般会选择从其情妇入手。他的一个情妇一次就曾从请托人手里收取了30万元。而在法庭上,曾锦春也承认把一个远房亲戚邝某变成了情人,从起诉书中可看出,曾锦春有两个情妇,都帮她们安排了工作,还多次指示行贿者向其情妇送礼和装修房子等。
人们认为,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受贿案和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受贿案的判决结果大快人心;人们同时更忧虑的是地方行政大员,一个市委书记和一个市纪委书记共同腐败、一起惩治,体制和制度能承担多大责任?郴州腐败案能不能引起高层官员的警觉? (来源:人民网强国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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