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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明光市政协原副主席受贿一审获刑12年

2009年08月19日01:26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安徽市场报

  拒不认罪 无悔罪表现 亦不退赃

  明光市政协原副主席被从重处罚,一审获刑十二年

  市场报讯 (梅克寒 马正山 记者 胡昊) 近日,滁州市中级法院对明光市政协原副主席戴传明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对其受贿所得的财物折合222200元继续追缴,予以没收。

  经法院审理查明,戴传明于1999年8月至2003年4月任明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2003年4月任明光市政协副主席。在担任以上职务期间,戴传明利用职务之便,为有关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价值222200元。其中2003年6月,身为市政协副主席的戴传明,根据明光市委、市政府规定,负责明光市明佳水泥厂改制工作。2004年初,戴传明朋友潘某某介绍浙江兰溪市的高某、周某到明光与戴传明等洽谈购买明佳水泥厂事宜。在戴传明等人帮助下,2004年4月29日,高某、周某以280万元价格整体购得该厂,潘某某从高某、周某处得中介费50万元。为感谢戴传明的帮忙,潘某某自2004年5月、6月、7月,连续3次来到戴传明的办公室和家中,分别送上人民币5万、5万、8万元。戴传明合计收受潘某某18万元。

  据了解,该案在庭审中,戴传明拒不供认犯罪事实,无悔罪表现,亦不退缴赃款。法院审理认为,戴传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综合以上情节,对其予以从重处罚。

  戴传明在一审宣判后不服,已向法庭提出上诉。  

  (安徽市场报)

(责任编辑:张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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