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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郑州8月19日专电(记者李丽静)河南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宣判“1·21”交通肇事案,宝马车主张佳佳等6名被告被判赔偿6名死者亲属共计1890974.15元,赔偿伤者孙邦成5265.79元。
法院查明,2009年1月21日22时许,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王丰勤驾驶单位的桑塔纳轿车行至310国道时,与张彦青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轻微事故。后双方分别叫来朋友等10余人在事故现场协商处理。
23时许,王卫斌醉酒后,借车主张佳佳的宝马730型轿车,沿310国道超速行驶,与停在超车道上的王丰勤的轿车相撞,致现场协商处理事故的6人当场死亡,王卫斌等7人不同程度受伤。
事故发生后,王卫斌弃车离开现场,次日2时到三门峡市公安局投案。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卫斌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王丰勤、张彦青承担次要责任;6名死者及6名伤者无责任。
7月3日,湖滨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卫斌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6名死者亲属及6名伤者将肇事司机王卫斌、宝马车主张佳佳、桑塔纳轿车司机王丰勤、陕县计生委、两轮摩托车司机张彦青及为桑塔纳轿车投保交强险的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三门峡营销服务部等6家单位和个人另行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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