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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投毒罪刑究污染者彰显环保决心

2009年08月19日12:21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新华网
  江苏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14日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对盐城市“220”特大水污染事件嫌犯、原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文标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同时合并其他罪行,决定对胡文标执行有期徒刑11年。这是中国首次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对违规排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判刑。


  有学者认为,法院开始以新罪名来追究污染环境者的刑事责任,其罪名更重,求处刑期也更长,显示了中国对严重污染环境事件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也彰显了中国政府保护环境的坚强决心。

  投放毒害性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由于是“首次”,自然有“杀一儆百”的用意在里面。也就是说,虽判了胡文标,但还有张文标、王文标、李文标等逍遥法外,对于类似的恶意污染环境事件,有关方面应引此判例,依法严惩。

  君不闻,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将含有剧毒化工原料红矾(砒霜的别名)的制革废水排向地面、河道,以至于污染饮用水源,导致适龄青年血液中毒,参军体检无一合格;君不闻,为了逃避处罚,企业经营者打井将污水直接注入地层深处;君不闻,一些重化工污染大户虽建了污水处理厂,但只在上级来检查时才将设备开一开,转一转,平时肆无忌惮地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排往江河湖泊。不知这算不算投放毒害性物质,算不算“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由于污染企业往往是地方税源大户,一旦事发,地方保护主义就会出面干预,使环境治理步履维艰,使环境在治理中污染。鉴于此,判一个胡文标,“杀一儆百”还远远不够,环境保护对于中国各级政府来说,仍然任重道远。(叶子) (来源:燕赵晚报)
(责任编辑:ren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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