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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利用银联系统时间差套现定罪惹争议

2009年08月19日12:28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宁波8月19日电(见习记者何蒋勇)8月18日,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被告人席上站着三位年轻人,他们最小的才20岁,最大的也就23岁。但他们面对的将可能是无期徒刑——盗窃金融机构罪,而辩护律师,却向法庭做了无罪辩护。
从无期到无罪,天壤之别,那么他们究竟做了什么?

  今年3月14日,被告人张某和王某受许某(另案处理)指使,伙同一陈姓女子(另案处理),在中国银行宁波某分理处柜台办理无卡无折存款业务,把五万元存入一个户名为凌某的该银行贷记卡帐号,待营业员将钱存入后要求张某签字确认时,张某立即电话联系早已拿着该贷记卡等候在异地POS机旁边的许某,许某马上用POS机刷卡消费掉49980元。

  接到许某操作完成的指令后,张某随机向营业员谎称存错帐号了,要求营业员把上述五万元撤销并存入另一张借记卡号。由于POS机刷卡交易信息通过银联系统反馈给银行有1至2分钟的时间差,营业员未察觉存款有异就按照张某要求操作。后被告人迅速逃离现场并将借记卡内的五万元人民币转移。

  “诡计”得逞之后,张某和王某又伙同被告人赵某,先后在广东发展银行宁波某支行等处故伎重演,用相同或类似手法,短短五天内作案4起,先后套现十八万余元。终于在3月24日在广东发展银行宁波某支行作案时被当场抓获。

  此案由海曙区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法庭上三名被告人对犯罪事实基本没有意见,但是认为自己不构成盗窃罪。他们提出,这些被套现的钱持卡人会还的,并且事先就由持卡人写好了还款保证书,他们只不过是作为持卡人的“代理”,帮他们进行套现并收取一定手续费而已。经法庭调查,多名被告人及指使者分得的“手续费”共计高达42%。

  被告人赵某的律师认为,这起案件中银行的责任是不可推卸的,被告人在POS机上刷卡消费、被告人在柜台签字前临时更改存款账户这些行为都是合法且被银行承认的,正是因为其中存在着漏洞才会被人钻了空子。一般信用卡的透支额度较低,被告人的行为只是通过往信用卡里存入现金来暂时“增加”信用卡额度而已。被告人并没有非法占有银行财产的主观故意,因为他们的所为只是一种新类型的信用卡套现,现在已有两名持卡者全额还款,还有两名也部分还款,银行的实际损失不到8万元。

  同时被告人也没有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因为没有使用虚假材料,持卡人的银行卡、登记的身份证、签名都是真的。律师表示,考虑到我国成文法“法无明文不为罪”,应当判其无罪。

  海曙法院法官表示,这个案子属于新类型案件,在宁波范围内尚属首例,与曾经的“许霆案”类似,在罪名上定性争议很大。

  由于被告人要求提供新证据,即持卡人出具的保证书,不要求被告人承担还款责任,故海曙法院将择日再开庭审理。
(责任编辑:ren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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