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20日电 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是我国科技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方针的具体体现。
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政府就十分重视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科技奖励体系雏形初显。1950年8月至1955年8月,国家先后颁布了3个科技奖励条例。
但在10年动乱期间,刚起步的国家科技奖励事业被迫中断。
1978年3月18日,全国科学大会在北京召开,我国再次迎来了科学的春天。会上对7657项科技成果进行了隆重表彰,标志着我国科技奖励制度的恢复。此后5年间,我国科技奖励制度开始了重建的步伐:重新颁布了多项条例,恢复了国家发明奖,正式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奖,一大批科技成果获得不同程度的奖励。
改革开放后,我国科技奖励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有了更宽阔的视野和更丰富的内涵,开始更多地依据科技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来引导科技创新的方向。而这一原则,也成为我国科技奖励工作一直延续至今的基本精神。
针对当时我国科技发展以引进先进技术和跟踪国外发展为主的特点,为推动行业的科技进步和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鼓励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二次创新,1984年,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立。1987年,国家科技进步奖中增列“国家星火奖”(后于1999年停止),奖励在发展农村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科技成果。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设立,奖励对中国科技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公民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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