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社会关注的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市长徐国元夫妇受贿案21日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徐国元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被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徐国元妻子李敏杰犯受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法院审理认定,2002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徐国元利用担任赤峰市市委副书记、市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其妻子李敏杰共同收受赤峰市添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卢凤海、赤峰市特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振新等11个单位和个人财物。
其中,被告人徐国元单独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410万元、美元54万元、欧元1万元、价值人民币382.95万元的别墅一套、价值人民币9.3万元的贵重物品两件,共计折合人民币1241万余元;徐国元伙同李敏杰共同收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7万元。
被告人徐国元归案前,其家庭有折合人民币1410余万元的财产,被告人徐国元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
被告人李敏杰明知徐国元收受王凡所送人民币100万元、刘振新所送人民币200万元、孙才科所送大连别墅一套及美元30万元系犯罪所得,2006年下半年在得知徐国元收受孙才科所送大连别墅的事情被举报后,为掩盖徐国元的上述犯罪事实,在徐国元的授意下,将徐国元收受的上述贿赂款物或转移存放,或投资入股,或编造虚假理由与他人进行串通。
法院认为,徐国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258.1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且在2006年6月纪检监察机关开始对其收受孙才科所送别墅一事进行初核后,仍大肆收受他人款物,情节特别严重。徐国元归案前,其家庭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1410余万元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法院认为,李敏杰伙同徐国元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李敏杰明知徐国元收受的部分款物系犯罪所得,为掩盖徐国元的犯罪事实,在徐国元的授意下,积极进行或转移存放、或投资入股、或编造虚假理由与他人进行串通等一系列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徐国元、李敏杰犯有数罪,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
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以徐国元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李敏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罚金人民币10万元。(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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