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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女不满判决 抬棺材到法院门口辱骂法官(图)

2009年08月22日12:30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戎明昌 实习生/陈晓)昨日上午8时许,车水马龙的佛山市禅城区法院门口赫然惊现一副棺材,棺材上还有辱骂法官的文字,引来不少群众的围观,还有居民拿手机拍照。记者接到报料后赶赴现场,了解到抬棺材者是某离婚诉讼案的李女士。法院工作人员报警,民警到场处理。

  事件回放:

  昨日上午8时许,该离婚诉讼案还没开审,当事人李女士已将棺材运至法院门口。记者赶赴现场时见棺材已被法警抬走,放置在一辆囚车里。

在囚车旁,记者看到棺材上写着:“今日残民告官,以死抗婚,禅城区某法官剥夺本人权利,操纵本人婚姻,捏造案件,欺压妇幼……”被诅咒的法官表示,他只是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并未“剥夺”李女士的权利。据李女士说,该法官已把她逼上绝路,棺材是留给她自己的。

  庭审期间,对于是否同意离婚这一问题,李女士并未正面回答,只是多次强调“自从某法官准许当年离婚诉讼的撤诉后,我已经丧失了婚姻自由权”。

  背后隐情:

  记者随后采访得知,李女士之所以做出这种极端的行为,是因为其身上牵涉了三宗案件,而这三宗案件,都牵涉到禅城法院的判决。

  第一宗:2006年9月22日,李女士的丈夫林先生首次提出离婚诉讼,当时,李女士以自己已在法院提起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为由,申请中止离婚诉讼。佛山禅城法院一审判决双方离婚后,李女士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对此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根据二审裁定的意见,禅城法院组成合议庭,曾组织原、被告到庭进行调解,最终无果。在开庭审理前,原告林先生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经合议庭合议,于2007年12月19日裁定准许撤诉。这个案件是李女士意见最大的,她认为,丈夫提出离婚,自己后来也同意离婚,法院却裁定丈夫撤诉,是违反了“宪法”中规定的婚姻自由,法官是“操纵婚姻”。

  第二宗:2006年12月22日,李女士对林先生于2004年将其持有的佛山恒德贸易公司70%的股份转让给其母亲曾女士的行为持有异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该股权纠纷案经过一、二审,法院于2008年11月10日裁定,驳回李女士的上诉。被告李女士籍此认为法院准予丈夫林先生在离婚诉讼中撤诉的行为,使其股权纠纷案丧失了“重要的依据”。

  第三宗:2009年4月15日,林先生在与李女士分居两年后,再度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案于5月27日庭审。庭审中,李女士在针对原告林先生主张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提出答辩意见时,发表个人感言称:“原告,你的小黄莺要飞走了……”对此,主审法官予以制止。至此,李女士开始拒绝发表实质性意见,并对法官进行言语攻击:“法官,今日我此景况,明天几倍于你。”

  对于李女士反映的问题,禅城法院纪检监察室曾进行了调查,了解到办案法官作出的准予林先生离婚撤诉的裁定是合法的。李女士完全可以另行提出离婚,但李女士却因为不信任法官,而没有这么做。

  记者手记

  合理诉求也须理性表达

  “跳楼秀”、“操字状”又升级了。这一次,当事人把棺材抬到了法院的大门口。当事法官感到委屈无奈:为什么棺材上会写有我的名字,还有诅咒我的话语?

  事实上,李女士是矛盾的,一方面她寄希望于司法来替她解决问题,而另一方面,又对司法充满了不信任。矛盾纠纷的解决有很多种途径,可以自行协商、可以请第三方调解,也可以诉诸法律。司法作为最后一道防线,是人类社会几千年发展的文明成果。无论选择何种解决方式,都要遵守相应的规则。选择司法就应当相信司法,尊重司法,应该通过举证、辩论来正确表达诉求。任何公众都有表达诉求、思想观点的权利,也有批评、建议权,但合理合法的诉求也应当理性表达。

  任何矛盾的解决都必须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和谐社会本质是法治社会,选择相信司法权威,社会才会有序、和谐,每个人才能追求自己的幸福。如果一旦没有了这最后一道防线,磨平了黑和白,最终损害的还是司法公正本身。

(责任编辑:李蕴贤)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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