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沈阳8月24日电(记者范春生)到今年年底前,辽宁省在已有10个城市已采用“注射死刑”基础上,其他4个市也一律改为注射死刑,存在已久的枪决死刑犯在辽宁即将成为历史。这是记者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了解到的。
枪决原本一直是我国执行死刑的主要方式。1979年作为执行死刑的唯一法定方式,枪决被正式写入刑法。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1997年,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200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国各地法院推广注射执行死刑。而在同年11月2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对两名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注射执行死刑,从而使沈阳成为辽宁省第一个采用注射执行死刑的城市。
据了解,早在几年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下发了《全省法院执行死刑实施细则》,推动了执行死刑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目前,这个省已有沈阳、大连、鞍山等7个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在固定刑场建设了“注射执行死刑”工作室。截至去年底,已有10个中级法院先后采用了注射方式执行死刑,占全省16个承担执行死刑任务中院的62.5%。没有固定场地的也多购买了执行专用车或在殡仪馆内建立了专门的注射执行室。为了加快此项改革进程,辽宁高院提出,一些在此方面工作迟缓的中级法院,要迅速配备相关设施和人员,建设场地,务必在年底前全部实行注射执行死刑。
有关专家表示,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可以减少罪犯行刑之前和行刑时的恐惧和痛苦,既达到了严厉打击犯罪的目的,也保持了罪犯身体的完整性,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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