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图买到假冒奥运纪念品 消费者起诉要求负连带责任
浙江在线杭州8月24日讯 记者 童俊) 市民刘秀杰在2007年7月从浙江省图书馆一楼大厅的销售点以每套6980元的价格买了18套的“北京2008年奥运会特制金银电话卡”,总价值近13万,后来发现所谓的奥运商品其实是没有奥组委授权的假冒产品,再次找到图书馆时,纪念品出售点却已人去楼空 。
一年多来,刘秀杰等人奔走于多个部门,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刘秀杰等三名受害人一怒之下,将浙江省图书馆告上法庭。今天,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但没有当庭宣判。
消费者与浙图交涉一年多未果
2007年7月,在看到报纸上的广告后,刘秀杰赶到浙江省图书馆一楼大厅,以每套6980元的价格先后买了18套“北京2008年奥运会特制金银电话卡”,总价值近13万。
2008年7月,浙江工商部门对浙江图书馆等3个主要奥运产品集中销售点进行专项整治时发现,86%的销售点涉嫌销售假货。而刘秀杰购买的“金银电话卡”均没有防伪标签、编码及其他特许标志。
由于销售点已经撤掉,刘秀杰便和出租场地给经销商的浙江图书馆的负责人进行交涉,“当时朱馆长说正在和经销商协调,所以我们就一直等着,没想到一推再推。我们担心过了起诉期限,决定将图书馆告上法庭。”
刘秀杰说,当时到浙江省图书馆进行交涉的有好几十人,其中便有和她一起提起联合诉讼的赵振春和余谦梁。赵振春和与余谦梁各花了13960元购买了2套“金银电话卡”。
浙图是出租场地还是出租柜台?
今天上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十余万买来奥运礼品是"李鬼"? 浙图遭遇"信任门"
原告诉讼代理人荣继祥律师称,被告浙江省图书馆没有销售奥运产品的资质却擅自出租柜台给销售者,在出租过程中也未尽到审查义务。在原告发现产品有问题之后,被告也无法提供销售商的电话和地址。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被告将柜台出租给了销售者,在无法找到销售者的情况下,被告应承担退一赔一的赔偿责任。
而被告诉讼代理人阮海蕾律师则称,浙江省图书馆是把一楼大厅出租给了几个个人。签订租赁协议后,租赁方去工商部门办理了营业执照,执照上的许可经营范围是“工艺品”。至于租赁方是否售卖过原告购买的“金银电话卡”,浙江省图书馆并不清楚。
阮海蕾说,浙江省图书馆后来也与当时的销售商沟通过,他们均不承认有销售过该产品,到后来就再也无法联系上他们。阮海蕾表示,浙江省图书馆只是将闲置场地出租给销售者作为他们的经营场所,销售者在经营过程中,对外主体和财务结算都与出租方浙江省图书馆没有关系,因此不能认定是出租柜台,因此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因此,被告诉讼代理人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但荣继祥说,浙江省图书馆只承认出租了场地,不承认出租柜台,但是销售者在出租的场地上摆放了桌子,难道这不是柜台吗?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高档文化场所成为假冒产品的“温床”
去年7月12日,浙江省工商部门对浙江省图书馆、浙江省音乐厅等几个主要奥运产品集中销售点进行专项整治,结果发现86%的销售点涉嫌销售假货。销售假冒奥运商品的经营者,几乎都选择文化气息浓厚的单位如图书馆、音乐厅和博览会展厅等场馆作为经销场所,且不标明经营单位,以致很多消费者误认为是文化事业单位在销售奥运产品。
本案原告刘秀杰说,“我以为在省图书馆卖,图书馆就是销售者,当时有上百人在排队,还有明星到现场助阵。所以拿发票的时候就没有仔细看销售者名称。”
另一个原告赵振春则表示,当时看到电视、报纸等媒体的宣传,一直以为是图书馆在销售该产品,“我也一直相信图书馆,所以销售方不开具发票也没在意”。
阮海蕾律师表示,“我们是出租闲置场地,我们有义务进行监督,也确实进行了监督,如要求悬挂营业执照,但却无法保证交易百分百的合法性。大家不应把对经营场所的信任,转为对经营者的信任”。
她说,三名原告在购买时候没有注意核实该销售商的真实情况,在该购买关系存在过错。
西湖区人民法院在经过庭审后,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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