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蒋悦飞 实习生 颜英通讯员粤劳宣)昨日,省劳动保障厅联合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等14个部门出台《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六补贴一扶持”作了具体规定。
离校未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可立即申领临时生活补贴。《意见》规定,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离校时还没能实现就业的可立即在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凭身份证、毕业证书、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和困难家庭证明材料即可申领临时生活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6个月,补贴标准按户籍所在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
毕业生成功创办企业经营满6个月可领取一次性创业资助。2009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在2009年7月1日以后领取本省营业执照,正常经营满6个月并依法纳税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领取一次性创业资助,珠三角地区的资助额度为2000元至3000元,粤东西北地区资助额度可提高至3000元至4000元。标准最高的地区达8000元。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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