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开枪权”急需制度保障 编辑部:
8月21日,云南省保山市发生一起袭警事件,民警林宝发、周思江在依法制止械斗过程中,遭到多名不法分子暴力围殴,多处受伤,执法警车被砸坏;其间,不法分子还多次与民警抢夺枪械,险些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记者了解到,当日21时30分,保山市好人家国际广场施工人员高宜刚、徐谷泉、鲁有林、孙建忠、戴胜福、程维春等人相约在广场旁一小饭馆内饮酒,其中一人与旁边修理店的店主发生口角,高宜刚等人合伙对店主进行殴打。民警林宝发、周思江驾警车赶到现场后,林宝发立即上前制止殴打,并用自己的身体拦住正在追打店主的两名男子。随后,七八名手持器械的男子围殴民警,导致林宝发的头部、背部等处被严重击伤。林宝发始终保持克制态度,骂不还口,打不还手,耐心劝诫、警告对方,但几名男子毫无顾忌,仍使用器械击打民警。
多次警告无效后,林宝发朝天鸣枪示警,然而几名男子仍未停止袭警行为,反而试图抢夺林宝发的配枪。林宝发紧紧护住配枪,继续保持高度克制,在受到丧失理智的不法分子的暴力围攻下,仍然不断对其规劝。其间,执法警车被打坏。直到保山市隆阳公安分局其他民警赶至现场后,才有效控制住局面。
昆明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民警向记者表示,像保山市这种情况,被袭击的民警面对着手持器械、失去理智并和自己抢夺枪械的凶徒,完全可以向袭击者开枪,以防对他人和民警生命安全造成更大的危害。民警一味“温和劝阻”,万一最终出现人员伤亡或者枪械被抢走流向社会的情况,那将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后果。
实际上,民警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被打伤的事件在各地都不鲜见,而每年在执勤中流血牺牲的民警也不在少数。民警面对的是持有凶器、丧失理智的凶徒,却由于种种顾虑只能采取口头劝阻方式。尤其是近年来发生了个别民警违法使用枪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后,公安部门对枪械使用要求更加严格,很多民警更是把使用枪械当作“高压线”,甚至在面对穷凶恶极的歹徒的伤害时,也只能“温和劝阻”,或是用血肉之躯去抵挡歹徒的凶器。
严格枪支管理、谨慎使用枪械是好的,但矫枉过正,谨慎过了头,本来起保护群众和民警生命财产安全的枪械成了摆设,无疑又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人民警察经警告无效可以使用武器的15种紧急情形中就包括:“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但是,该条例对“使用武器”的概念规定不明确,警察在更多的时候宁愿以对天鸣枪的方式象征性“使用武器”。此外,条例在警察使用武器的程序方面完全空白,这就让警察无所适从。
警察开枪之所以成为一个敏感问题,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原因———近年来,只要出现警察开枪伤人事件,公众往往会一边倒的质疑警察开枪的合法性。
记者认为,由于使用枪械的相关制度并不完善,致使执法民警顾虑太多,在民众和自身安全受到威胁时,不敢使用合法的“开枪权”,而只能采取“打不还口、骂不还手”的“温和劝阻”方式,这无疑是执法者一个很大的尴尬,也是立法滞后的一个后果。近年来,对警察“开枪权”予以制度上的保障的呼声也不绝于耳。可以想见的是,如果制度上得不到保障,那么,类似的事件还将会不断的上演。
本报记者储皖中本报实习生施怀基
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