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就职浦东新区新川物业公司 两行贿公司也向“炒房处长”行贿 东方早报记者 贾霜霜 顾文剑
实习生 张小叶
前浦东新区新川物业公司总经理姚仲贤因收受贿赂41万余元财物,日前被判刑5年。此案中的行贿方为上海申港房地产有限公司和上海兴都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检方的认定,涉案的上述两家公司也正为“炒房处长”陶建国一案的行贿方。
经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审理认定,1998年至2004年3月,姚仲贤在担任浦东新区新川物业公司经理、总经理期间,利用其全面负责新川物业公司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对新川物业公司所属的原川沙镇40街坊2宗、25宗地块进行开发利用过程中,先后将上述地块有偿转让给上海申港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兴都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开发房地产。
2004年3月,姚仲贤退休后,按事先与申港公司、兴都公司总经理洪兴的商定,收受洪兴给予的一辆丰田佳美轿车,价值15万余元。
2004年4月至2008年9月期间,姚仲贤还先后收受洪兴发放的其本人及妻子黄秀华挂名聘用工资共计26万余元。
此前,因涉嫌受贿29套房产,原上海浦东外高桥规划建设处处长陶建国被提起公诉,而行贿方同样为上述两家公司。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姚仲贤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姚仲贤有自首情节,能当庭自愿认罪,并已退赔了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
据此,法院判处姚仲贤有期徒刑5年,没收财产3万元,退赔的41万余元的赃款全部予以没收。
浦东新区政府网站上的“信息公开”一栏里,洋泾街道发布了《关于给予姚仲贤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中共浦东新区洋泾社区(街道)工作委员会认为,姚仲贤身为中共党员,受贿犯罪,触犯刑律,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决定给予姚仲贤开除党籍的处分。
姚仲贤 65岁 1960年10月参加工作;1987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6年10月至2004年3月担任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川物业公司经理、总经理;2004年3月退休。
2004年3月,姚仲贤退休后,收受申港公司、兴都公司总经理洪兴给予的一辆丰田佳美轿车,价值15万余元。
2004年4月至2008年9月,姚仲贤先后收受洪兴发放的其本人及妻子黄秀华挂名聘用工资共计2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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