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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成都“孙伟铭案”判例在中国非首例

2009年08月26日12:08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8月26日电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李芳晓今日表示,成都“孙伟铭案”并非中国首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的案例。

  李芳晓介绍,成都孙伟铭因醉酒肇事被判死刑的案件,并不是第一例按照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的。
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发生过这样一个案子。当时河北承德有一个女士,因为对领导不满,开这小轿车在金水桥横冲直撞轧死轧伤多人,当时给她定罪是以驾车撞人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李芳晓指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跟交通肇事罪犯罪构成完全不一样,虽然是开着车,但是行为性质不一样,所以最后的定性,法律上定罪是不一样的。如果性质交通肇事,虽然致人死亡,是结果加重犯,只能处7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成都“孙伟铭案”肇事者着人群横冲直撞,所以那个案子一审判死刑,主要是犯罪构成不一样。

  2008年12月14日中午,成都30岁男子孙伟铭无证醉驾别克车连撞5车后逃逸,导致4死1伤的惨剧。今年7月22日,成都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孙伟铭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他判处死刑。二审原定于8月19日开庭,后因审理需要延期。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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