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26日电
8月21日,经安徽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规范管理公益事业捐赠地方性法规《安徽省华侨捐赠条例》正式出台,该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0年以来,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向安徽捐赠兴建学校、医院、图书馆以及修路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近450个,捐助金额近2亿元人民币。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华侨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和规范的问题,如受赠主体较乱、对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制度不够健全,侵占、挪用、贪污捐赠款物的问题也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伤害了捐赠人捐赠公益的良好情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影响了捐赠事业的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捐赠管理工作,早在2006年,安徽省侨办和省人大明宗侨外委、省政协港澳台侨和外事委、致公党安徽省委、省侨联联合起草了《安徽省华侨捐赠管理条例》(草案),并提交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据了解,《安徽省华侨捐赠条例》共23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捐赠和受赠应当遵守的原则、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管理服务职责、对华侨捐赠的鼓励措施、受赠财产管理5个方面的内容。
为填补安徽省公益事业立法空白的《安徽省华侨捐赠条例》,着重突出了对捐赠财产的严格管理,并明确了华侨捐赠的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毁坏。其第8条规定,捐赠人自主决定捐资财产的种类、数量、用途、方式和受赠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捐赠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赠人。其第20条规定,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其第21条还规定,侨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受赠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捐赠财产重大损失,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此外,虽然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和华侨在概念上是有区别的,但其捐赠与华侨捐赠的管理除管理部门不同外,管理规范基本相同。因此,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的捐赠将参照《安徽省华侨捐赠条例》的规定执行。(安徽省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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