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卫生部昨日发布《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09版)》(征求意见初稿),根据指导原则确立的框架,医疗资源利用率低的医疗机构要适当缩小规模,或与其他医疗机构进行重组和调整;医疗机构要扩大规模,应当考虑床位利用率;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办医体制。 |
中新网8月26日电 今天,卫生部发布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09版)》,要求各地根据本地情况,合理配置调整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指导原则》指出,应当以该区域内居民的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逐步缩小城乡和地区差别,保证全体居民尤其是广大农民都能公平、公正地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指导原则》指出,医疗卫生服务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从当地供需实际出发,向全体居民提供高质量的基本医疗服务;充分发挥医疗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和效益,避免无序甚至恶性竞争;医疗机构服务半径要易于群众;建立完善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医疗服务体系;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遵循中西医并重的原则布局配置。
《指导原则》要求,各地进行本地卫生区域的医疗服务调查,分析确定本地区居民医疗服务需求、利用和影响因素等各项数据。找出本地居民的主要健康问题,依据疾病顺位、死因顺位,分析主要影响因素(包括医疗服务供需状况、医疗事业发展和社会影响等),确定本区域医疗机构合理设置的思路。
《指导原则》强调,各地要以提高医疗服务工作效率和医疗系统整体功能为主要手段,按照医疗资源利用情况,对于医疗资源利用率低的医疗机构要适当缩小规模,或与其他医疗机构进行重组和调整;扩大医疗机构规模,要充分考虑床位利用率、平均住院日等情况,从而满足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
《指导原则》最后规定,医疗资源的设置规划应每5年修订一次,根据考核评价的情况和当地社会、经济、医疗需求、医疗资源、疾病等发展变化情况,对所定指标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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