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8-27 01:36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服务人人享有。为了让更多困难群众享有优质的法律服务,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省于8月18日全面开展为期一年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为此,省司法厅专门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援助便民新举。
这些举措将为我省的法律援助服务带来许多新的变化。
门槛降低 范围扩大 ·低保线2倍以下可受援 一直以来,我省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与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相比,覆盖面小,不能适应困难群众的实际需要。为了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受援范围,此次我省决定降低援助门槛,放宽经济困难标准,凡经济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2倍以下的困难群众都列为受援对象。此前,我省的标准是低保户。
同时,根据目前经济发展水平,我省还扩大了法律援助案件范围,把很多与民生问题密切相关的权益保护事项纳入援助案件范围。按照新的规定,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农村特困户和残疾人是重点援助群体;涉及困难群体的基本自下而上生产生活的法律问题是重点援助事项;涉及困难群众就业、就医、就学及社会保障、家庭暴力、虐待、遗弃、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安全、土地流转、征地拆迁和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等与民生问题紧密相关的各类法律问题全部纳入法律援助案件范围。
程序简化 服务快捷 ·形成一小时服务圈 ·为困难群众发放法律援助卡 ·异地协调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为了提供更加快捷的法律服务,新举措规定:城市社区、农村行政村法律援助联络点已建率应达到100%,依托这样的基层网络,形成遍及全省城乡的法律援助一小时服务圈。同时,在农民工聚集地、工地、厂矿及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还要设立流动工作站。
为进一步简化法律援助受理审查程序,还将建立低保人群、零就业家庭、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老年人信息库,并为这类人群发放法律援助卡(证)。而对于涉及农民工、困难职工及新失业人员的工伤、“三险一金”等劳动纠纷案件和残疾人维权案件,要开辟快捷通道,在受理当日迅速指派法律服务人员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当受援人与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民政部门发生纠纷时,在提供法律援助时不再审查其经济状况。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口流动性越来越大,许多时候,当事人的户籍地、住所地和务工、就业地并不一致。在这一点上,农民工表现得更为突出。这类人员在就业地发生纠纷后,需要打官司时又回到了户籍地,或者相反,在户籍地发生了纠纷,需要处理的时候已经外出务工。
为解决这一难题,新举措把推行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接待这类受援人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引导和帮助当事人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同时,要加强异地调查取证等方面的协作,从而有效降低受援人维权成本,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
贴心细致 强化督导 ·便民服务窗口人性化服务 ·推行 “点援制” ·加强回访 为了优化服务,省司法厅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增强窗口化服务意识,努力创造条件,设立临街、一层的法律援助接待厅,同时设置残疾人无障碍通道,有条件的还要铺设盲道、残疾人专用通道,提供盲文、手语翻译等服务。为了体现对受援人隐私权的保护,援助服务窗口还应设立接待私密区,将接待区域和等待区域分离。对于老弱病残及行动不便的受援人,各级援助机构还可以提供电话预约,主动上门和网上受理等便民服务。
此外,此次便民服务新举措还规定,各级要大力推行“点援制”服务模式,通过建立法律援助志愿律师信息资料库,公示援助律师的姓名、执业机构、业务专长等信息,方便受援人自主选择案件承办人员。对受援人自主选择的案件承办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应及时联系,优先指派。
为了不断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省司法厅还要求对法律援助案件加强监督指导,积极组织开展法律援助案件的庭审旁听,并对受援人进行电话回访或上门回访,其中,电话回访率应不低于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本年度受援人总数的15%,上门回访率不低于5%。同时,还要建立健全受援人满意度评价机制,主动自觉地接受受援人和社会监督。
本报记者 左燕东 刘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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