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苏交轩 记者赵子慧)针对当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费用预交付存在的问题,日前,省公安厅发文,对这项工作作了进一步规范。其中规定,公安交管部门不得利用当事人预交损害赔偿费用,变相收取“事故押金”,超期扣车、扣证。
省公安厅此次发文明确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费用预交付的适用范围:预交损害赔偿费用,一般适用于造成人员受伤或死亡的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或登记所有人、实际支配人不在本地经常居住,且自愿预交损害赔偿费用的情形。预交的损害赔偿费用包括交通事故伤者抢救费用和尸体处理费用,可以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数额基本相当,但不得明显超出预交费当事一方实际可能承担的数额。
机动车驾驶人、登记所有人、实际支配人自愿预交损害赔偿费用的,应当填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费用预付委托书》,受委托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代为保管,并在委托事项范围内,根据医疗单位的预付通知书或殡葬单位的火化凭证,支付抢救费用或尸体处理费;此外支出费用,须经预交费当事一方明确授权。
针对一些医院违反操作规程、超范围使用抢救预付款的问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积极协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医疗救援单位的监管,防止因超范围使用抢救预付款引发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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