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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为诉状副本复印件。红圈处上一行写着“狗日的”,下一行则有“没有需要补偿的义务、事项和理由”的字样。 |
去年,广西钦州市民陆女士与南宁一家公司发生劳动合同纠纷后,把对方告上了法庭。此案由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陆女士的丈夫李先生是她的委托代理人。李先生说,去年12月初,法院下达一审判决书。法院判决对方赔偿1400多元,这与他妻子当初的要求相差甚远,妻子不服,表示要继续上诉。
去年12月8日,李先生到法院查阅案件材料时,在一份起诉状副本的末页,看到有人在空白处写下了两行文字。上一行写着“狗日的”字样,下一行则写着“没有需要补偿的义务、事项和理由”字样。
李先生说,这两行字写在他妻子的签名旁,显然是“以文字形式公开谩骂和侮辱”。这个发现,使他和妻子无论从精神上、心理上乃至人格尊严都受到莫大的伤害。后来,陆女士夫妇查到这些字迹出自法院内部人士之手。同时,他们联想到一审判决的结果,夫妻俩认为,有人误导和左右了此次判案。
李先生夫妇认为有人干预一审判案的另一个“证据”是,当初那件劳动合同纠纷案,后经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结果“大相径庭”:陆女士拿到1万多元的赔偿金。
今年7月,李先生夫妇向钦北区法院递交了起诉状,以名誉权、人格权等受到侵害为由,要求公开登报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43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8月3日,法院的裁定书称,对此次起诉不予受理。
8月24日,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称,该院的领导对此事也很重视,要求钦北区法院认真调查。
经查,诉状副本上的不雅字眼是钦北区法院一揭姓副庭长所写。揭某承认这些字是“随意写的,没有任何意思、任何指向,没有骂谁,事后也忘记写了这句话”。
有关负责人表示,在陆女士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揭某不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违法违纪行为,同时,苏某虽然是一庭副庭长,但没有干预该案的正常审理,也不存在枉法裁判的违法违纪行为。
目前,钦北区法院已对当事法官进行批评教育,并致以歉意。(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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