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上海8月26日电 记者辛红金融衍生品交易中“各管一段”的监管缺陷日益显现,各监管部门应构建协调监管的模式,既监管交易所内的套期保值业务,也对场外交易等高风险业务进行监管,既管国有企业的境内投资活动,更要将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行为纳入监管范围。
在今天由上海市国资委与上海市法学会共同举办的国有企业法制建设论坛上,与会人士达成上述共识。
最近几年,连续有国有企业因为衍生品交易陷入巨亏,今年3月国资委发布通知,对国有企业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作出严格规定,与会人员认为金融衍生品投资制度既包括国家层面的立法,也包括政府监管机构的规章,更包含每一个参与投资的国有企业的内控制度,其中在外部监管上,应该从六个方面予以完善。
首先,要构建协调监管的体制。目前,国有企业投资金融衍生品主要受国资委从出资人角度的监管,但金融衍生品业务涉及期货、证券、外汇、利率、信托理财等多个市场,涉及证监会、银监会、外汇局等多个监管机构,各监管部门应协调监管。
二是要实行分类审批管理。对于期货、期权、掉期等衍生品业务资格,应由国资委会同金融监管机构按照审慎监管原则进行核准。
三是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对于披露虚假信息、隐瞒资产损失、未按要求及时报告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是改革对企业及其高管人员的考核薪酬制度。对企业的考核不能只强调高回报不考虑风险因素,如果盈利是依靠企业承担了过高风险获得的,不仅不给予奖励,还应追究责任。对国有企业的金融衍生业务名为套期,实为投机的要予以处罚。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吴弘表示,目前的国有企业高管人员绩效薪酬、激励等制度设计不合理,以业绩为基础的薪酬制度一方面利于激励员工努力为提高企业价值而工作,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员工行为短期化,转而追求短期效益和风险更大的项目,在客观上起到鼓励投机行为的作用。设立制度使国企高管的权责对等,不应出现投资亏损就由政府埋单、投资盈利则由高管获得高额报酬,更不应助长国企高管风险投机的偏好。
此外,还应完善国有企业衍生品投资风险监控制度,建立日常监测分析制、风险预警制、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制和重大事件应对制。
最后,应着力加强境内金融衍生品市场及其制度建设,为企业提供更多套期保值产品,解决对境外市场过分依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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