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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试车为名抢夺抢劫车行试用车 东莞男子被判19年

2009年08月27日13:19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广州8月27日电(记者孔博、叶前)广东东莞一男子以试车为名,抢夺、抢劫车行的试驾小轿车3辆,价值约34.4万元。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以抢劫罪和抢夺罪,数罪并罚,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一审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被告人陈某伙同“阿亮”以试车为名,将东莞市华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长安分公司一辆三菱蓝瑟轿车开出马路后,“阿亮”假称车尾有异响,下车查看,随车销售员也跟随下车。“阿亮”趁其不备,返回驾驶座突然加速逃离。得手后,陈某将该车卖得2万元,陈分得赃款7500元。

  在第一次得手后,陈某又伙同“阿亮”和另一同伙朱某以试车为名,连续两次持刀、直接使用暴力抢劫试用车。2008年11月8日,陈某与“阿亮”将东莞市虎门镇北栅东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一辆长安牌铃木轿车试驾至约定地点,等候在那里的朱某持刀将随车销售员逼迫下车,三人驾车逃离;11月15日,由朱某“试驾”东莞市南城区鸿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一辆上海大众朗逸轿车,在停车场试驾后,朱某要求到外面公路试驾,遭到随车销售员拒绝。朱某趁停车场出入口栏杆打开之际,突然加速冲出停车场。随后,陈某持刀将随车销售员手指划伤,逼其下车。得手后,陈、朱二人以22000元的超低价,把车卖掉,陈某分得赃款1.4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抢夺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陈某提起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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