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院意见出台后现首例判决
桐乡一肇事者赔偿后被判实刑 本报桐乡(浙江)8月27日电 记者马岳君通讯员陈霏今天下午,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对归叶飞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归叶飞有期徒刑3年。
据介绍,这是浙江高院近日出台《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意见》后,地方法院参照意见所作的首例判决。
6月1日凌晨,归叶飞驾驶一小型客车行驶至中欣化纤厂前时与行人邵海根相撞,致邵海根抢救无效死亡,而归叶飞驾车逃逸。经桐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归叶飞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归叶飞违法驾车,造成1人死亡,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归叶飞认罪态度较好,与死者家属间的民事赔偿问题已妥善解决,酌情从轻处罚。
据主审法官介绍,在意见出台之前,像这种情况的案件,肇事者在积极赔付受害人家属后,法院有可能对其适用缓刑。而现在,按照意见的规定“致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逃逸的”一律不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些刑事审判一线法官认为,意见对于处理交通肇事案件具有指导作用,同时可避免本省各基层法院对同类型交通肇事案的量刑差距,以前交通肇事案件处理中适用缓刑过多过滥的情况也将得到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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