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人员查扣财物据为己有最多开除?
委员认为行政强制法草案法律责任太轻
本报北京8月27日电 (记者王丽丽)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查扣的财物据为己有最多就是开除,是不是太轻了?在8月27日分组审议行政强制法草案时,有委员认为该草案将法律责任规定得过于轻缓。
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查封和扣押两项行政强制措施,可以由法律、法规设置。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都在30日内。对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据为己有,执法犯法,与明抢有什么区别?这不比贪污还厉害?可处罚却只有行政处罚,不符合本法的立法宗旨。应当完善法律责任一章的内容。”王陇德等委员认为。
“本法旨在规范行政强制措施和行为,当然要在实体规定上体现这些要求,不能只是强制了公民,却给行政机关一方放了水。”还有委员认为,本法的名字最好也改改,“强制”二字让人看了有点怕,不光老百姓怕,我们看了都怕。白克明委员的提议是:改为行政强制实施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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