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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 离婚过户房产不征个税

2009年09月01日01:17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北京晨报

  离婚过户房产不征个税  

  国税总局明确个税执行口径,停止“双薪制”计税方法

  晨报讯 (记者 邢飞)针对部分地区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不够明确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通知,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不征个税。

此前“双薪制”的相关计税方法,也将停止执行。

  通知规定,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董事费征税的问题,通知指出,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且不在公司受雇的情形,其董事费、监事费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知同时表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据悉,按照此前“629号”政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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