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9月1日电 题:跨国公司涉华贿赂案频发之弊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 叶书宏
跨国公司涉华贿赂案近日不时见诸报端:先是美国不干胶巨头艾利丹尼森公司自曝在华行贿被美国证监会罚款20万美元,后有美国司法部披露美国控制组件有限公司向中国9家企业行贿。
可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向前追溯,跨国公司在华贿赂事件近年似乎不曾离开人们的视线:“沃尔玛案”“朗讯案”“德普案”“IBM案”“西门子案”“大摩案”……几乎每年有新案发生。具有相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规范财务规章制度的跨国公司,为何频陷在中国的“贿赂门”?其危害究竟有哪些?
商业伦理不敌“潜规则” 谈起跨国公司在华贿赂,曾经在两家跨国医药企业供职的周女士对记者说:“这好像是行业的潜规则。”
她透露,一些跨国公司常常请客户出国参加学术会议,顺带安排一些旅游,公司有时并不直接出面贿赂,而是间接或变相要求它在国内的分支机构或经销商实施贿赂,甚至可能给经销商施加压力,让经销商提供回扣,公司事后可以说,这是经销商的个人行为。
周女士长期从事医药销售行业,对于医药行业的回扣等行为,她感觉“有些行为还是不可避免”。她说,跨国公司面临的竞争非常激烈,主要来自国内品牌。一些国内企业在跨国公司产品专利过期后,通过低成本仿制,营销手段上靠回扣赢得优势,迫于母公司的业绩压力,一些子公司不得不变相给回扣,这也算是潜规则吧。
中国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认为,跨国公司在华贿赂的行为主要目的还是获得订单、赢得业务,但也有些大企业从长远考虑,试图通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打击或者消灭市场上潜在的竞争对手,从而赢得市场垄断优势。
正是由于巨大的商业利益的诱惑,才使得诸多跨国巨头在“潜规则”面前失去道德和法律约束。以西门子为例,美国司法部相关法庭文件显示,2002年至2003年间,西门子在华行贿2500万美元,以此获得总额达8.38亿美元的高压输电项目合同。
中国并非个案。在跨国商业贿赂问题上,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兼有之,而后者是重灾区。《纽约时报》援引美国证监会官员的话说,西门子的贿赂主要集中在阿根廷、委内瑞拉等发展中国家。美国司法部网站资料显示,2000年以来,美司法部查办违反《海外反腐败法》的案件绝大多数发生在发展中国家。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管理学院张锐教授长期研究跨国商业贿赂问题。他解释说,发达国家国内对商业贿赂处罚力度大、金额高,正是慑于发达经济体的严刑峻法,跨国公司如今已经将商业贿赂的主战场转移到了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像中国这样的新兴经济体。
对本土产业打击尤其严重 当今,发展中国家正面临着产业升级和完善市场秩序的双重任务,而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不仅会阻碍本土产业的升级之路,而且会使正在培育中的市场环境更加恶化。
有专家指出,相比于本土企业,跨国公司本来就具备资金、技术和人才的优势,如果再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市场资源会过度流向跨国公司,本土企业所拥有的市场不断被蚕食,本土产业也就在无形中受到排挤和压制。
据分析,我国近七成达数亿美元的高端医疗器械市场被发达国家公司瓜分,CT等医疗设备市场主要集中在通用、西门子和飞利浦等外资公司手里。一位业内人士说,在医疗器械行业,约两成利润被用来打点关系已经是行业里不争的潜规划,“西门子贿赂案只是捅破了这层窗户纸”。
客观地讲,中国某些领域存在国货逆向歧视的问题,也就是说同等条件下,不是“国货优先”,反而是“欢迎洋货”。梅新育对记者说,这种不正常现象的原因多种多样,质量差异是一方面,回扣、出国考察等诱惑在内的商业腐败也是重要原因。
公平透明的市场有利于竞争者开展良性竞争,例如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产品成本以及技术创新等。而一旦跨国贿赂成为商业潜规则,市场秩序被破坏,价值规律被扭曲,本土企业竞争力和创新积极性受到削弱,消费者将承担更高的商品价格,而商业贿赂造成的市场秩序混乱现象也将进一步加剧。
张锐认为,在与跨国公司竞争时,如果企业感到不得不通过“潜规则”,而不是技术革新获得竞争优势,这种逆向思想的传染最终会稀释与抑制企业创新的动力与热情,阻碍技术进步。
我国正在探索由制造大国迈向创造大国的道路,鼓励企业通过品牌和自主创新赢得市场。跨国商业贿赂无形之中扭曲了商业价值取向,阻碍了中国产业向创新经济的转型和发展。一些专家警告,如果任由跨国贿赂泛滥,不仅直接影响中国的投资环境,而且阻碍中国的自主创新。
商业贿赂降低了市场效率,破坏了公平竞争,很多国家为此制定了严格的法律。例如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严刑峻法使得跨国公司对商业贿赂行为顾虑重重,巨额罚款更使其对“腐败”二字退避三舍。
整治跨国贿赂难在哪里 中国关于惩治商业贿赂的法律和措施不可谓不严厉,但跨国公司涉华行贿事件接二连三发生,整治这些行为难在哪里?
从技术层面看,反跨国商业贿赂面临“界定难”“调查难”的问题。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宝库认为,目前我国的法律对于商业贿赂的构成和方式没有清晰界定,对于商业贿赂的手段列举也不全面。比如,目前一些企业行贿形式花样百出且采取了更为隐蔽的通过“中间人”行贿的方式,借此来规避调查和制裁,这就要求进一步完善法律。
“中间人”公司的参与,加大了案件调查的难度。据介绍,整个交易过程具有高度的保密性,与跨国公司合作的“中间人”公司具有很强的反审计能力,国内或国外的审计机构对此无能为力。即使事情败露,责任也会由公关公司承担。
梅新育认为,如果行为主体是国内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调查的难度和成本较小,但是跨国调查的难度比较大,首先对方国家不一定配合调查,即使同意配合调查,调查周期和经济成本也很高,这使得跨国商业贿赂风险降低。在中国商业贿赂案中,有60%至70%与国际经贸有关就不奇怪了。
从法律层面上看,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虽然包含了商业贿赂的规定,但内容显得零散。张锐认为,跨国商业贿赂所涉及的问题纷繁复杂,需要一部既严厉又严密的专门法,“这也是我们在反商业贿赂法制建设上的软肋”。
不仅如此,在执法层面也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这会给跨国公司人员一个错觉,导致他们有恃无恐。有关人士认为,目前在执法力量的分配上,重视查处受贿,而不是行贿;重视政府部门的受贿,而不是非政府部门的行贿。
长期为在华跨国公司提供商业资讯的安邦咨询集团高级分析师贺军认为,只有定立并实施严刑峻法,使得企业商业贿赂成本达到足够大的程度,才能有效遏制跨国企业的商业腐败冲动。
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