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保留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等单位安全培训资质的通知
安监总厅培训〔2009〕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20号)和《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培训〔2007〕226号),2008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资质到期的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进行了复审检查,其中对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等17家培训机构提出了限期整改要求。
已分别委托17家培训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进行了验收。经研究,保留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等16家培训机构原有的安全培训资质,取消汉江集团劳动保护教育中心二级安全培训资质。
上述保留资质的培训机构要以服务于安全生产为宗旨,进一步改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充实师资力量,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并接受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附件:保留一、二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的单位名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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