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广州9月1日电 记者邓新建通讯员刘洪群10年前的今天,我国第一部省级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它的出台,不仅让广东的法援工作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也为全国开展此项工作提供了积极的借鉴作用,之后,各地纷纷制定了相关的规定。
记者从广东省司法厅了解到,10年间,广东的法援机构共办理了法律援助案件22.4万余宗,其中,刑事法律援助案件10万余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近12万件,31.6万经济条件困难的人受到援助。
据广东省司法厅厅长陈伟雄介绍,1999年9月1日,位于改革开放前沿的广东省制定出台了《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该条例也成为我国第一部省级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
记者了解到,条例颁布实施后,广东于2000年底率先在全国完成省、市、县(市、区)三级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体系的构建,同时,依托镇街司法所建立了1573个法律援助工作站,与工、青、妇、老、残等社团组织成立了457个法律援助服务组织,在监狱、劳教所设立了26个法律援助工作站,逐步构建出“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
陈伟雄说,10年来,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关怀下,广东省的法律援助工作朝着全面、协调、可持续的方向健康发展,在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法律援助工作体系的同时,也充分发挥出了法律援助工作在保障困难群体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职能作用。
据介绍,1999年至2009年上半年,广东省的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和受援人总数均位居全国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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