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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应是优秀的“医生”和“教师”

2009年09月02日09:18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在很多人眼里,法官手握法槌,身穿法袍,掌握着生杀予夺的大权,好像很有“权力”、很有“威力”。法官的权力,大则关乎身家性命,生杀予夺,小则涉及钱财琐事,鸡毛蒜皮,上系国家安危、民族强盛,下安黎民百姓、社会秩序。
所谓“三尺平台决百讼、一纸判决安万民”,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事实上,严格说来,法官不是“官”,法官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干部。我们把法官称为“官”,不意味着他可以用“官威”、“官权”强迫当事人屈从判决,因为法官的权力不是来自自身自然的拥有,而是来自人民的委托和信任。法官是国家为社会所设立的纠纷解决机制的裁判者,他的基本职能就是根据法律,依据社会普遍承认的公理,运用理性,慎思明辨,作出合乎法律、合乎情理的判断。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发生重大变化,国家、政府既充当了管理和治理社会的角色,又是与社会其他组织平等交往的主体,国家、政府的双重角色均要纳入法律约束之中。如果说中国长期形成的司法职能工具化具体表现为惩治、打击的惩戒功能,那么,现代司法必须突出法官的公正高效和法理权威。

  人世之间辨明是非的职责和需要决定了法官的身份和职责。其实,法官与医生、教师这些职业是有很多类似的,因为它们对从业者的人性道德要求都很高。中世纪史学家坎特罗威茨曾说,只有三种职业可以有资格穿长袍以表示其尊贵,这就是:法官、牧师和学者。

  作为掌握病人命运的医生应该有精益求精、救死扶伤的仁爱之心,医生不能因为手术太多而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因为每一个病人都有权得到最好的治疗。法官也是如此,当事人一生也许就打这么一次官司,如果得不到应有的关爱、如果问题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就必然对法律失去信心。

  学校教育不了的人,往往只得移交公安局、法院和监狱,医生医治不了的人,只能移交住院部、手术室甚至太平间,所以,老师对待学生,可以责他,但不能怨他,不能误导他;医生对于病人,可以割他,但不能抛弃他、误诊他。同理,法官对于罪人,可以判他,不能恨他、不能冤枉他。法官应该是一个热爱生命的人,只有热爱人的人才有资格审判。冷冰冰的法律理性之光需要人性的温暖和温情。如此,法官不仅是定分止争的裁判者,更应该成为辨析法理的宣传员,成为一名安抚人心、抚慰人性的医生或教师。

  从表面来看,法院是通过个案方式解决纠纷,提供救济和惩治犯罪,但从实质来看,法院是通过审判,树立法律权威,弘扬社会正义,确立法律信仰,促使一个社会法律思维、法治习惯的养成。如此,法院的作用并不在于审判了多少案件,案件的多少不是由法官决定的,审判的意义在于法院在多大程度上树立起了全民族对法律的信心和信仰。或者说,审判不在于行使权力,而在这种审判是否是公开、公正、高效地进行的,是否通过审判达到教育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的目的。

  由此,法官要扮演“医生”或“教师”的角色。法官不仅要会审、会断,而且更重要的是会教、会医。法官的审判要向广大公民宣示一种法律所认可的行为模式,对人们的行为起着引导、推动的作用。在我看来,审判不是在审一个当事人,任何一个审判都连接着社会的神经,裁判案件不仅仅是局限在对某一个具体的纯粹个案的解决,而是超越了这个具体的个案,为社会提供一个公正、信服的未来指引。同时,审判也是在审查自己的道德良知,因为审判的意义是向社会传达着法律公开、公正、公平的信息,是为了维护当事人和其他社会人的行为准则,是为了守护社会最基本的正义。

  在寻求司法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法官裁判既是定分止争,决定具体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更是通过对法律适用,深层次地涉入、影响社会,调整、安排利益。司法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适用过程,法官不能简单地套用法律。裁判不能仅仅体现在逻辑的完美性上,而是要建立在社会的支持和认可度上。相反,做出大量不被社会接受的“合法”判决的法院只能使人们越来越远离它,而不是信任它。适用法律本身不是目的,其目的在于对社会关系进行有效的调整,不注意法律的社会效应,就难以实现法律的真正目的,机械僵化地照搬照抄法律教条,无视民众的感受,只会伤害公众的感情。

  当事人来法院让法官解决纠纷,他已经是有了麻烦的“病人”,法官的任务就是要想方设法地把当事人的纠纷“摆平”,这种“摆平”并不是判决书呈现的静态文字,而是实实在在的“事了”。事不了,就不能算真正把病医好。只有“事了”了,“病”才会“真了”。这意味着要消除当事人在心理与精神上的对抗,不仅要解开“法结”,而且要解开“心结”。

  一名优秀称职的法官,不是熟背法条的机器、电脑或工匠,不是对号入座的复印机、机械手,他们应该是政治智慧、法律智慧和哲学智慧的法律运用者,是进行定分止争、守护正义的具体实践者。司法的功能不仅仅是实现纠纷解决这一纯功利目的,更要满足人们对公平、正义、自由、秩序等法律价值的期盼。

  作为一门关乎人的权利、关乎社会正义的职业,法官不仅需要法律家渊博的专业学识,而且需要科学家敏锐的观察力,需要政治家精于调和的中庸之道,需要哲学家透彻事理的聪明睿智,需要社会学家对民生的关注和对国情的把握,还需要宗教圣徒对信仰的坚守虔诚。在法官的职业生涯中,法官要用自己全部的智慧、良知甚至生命去唤醒和培植一个国家民众对法律的信心和信仰。从这个角度看,每位法官都应该是合格的“医生”,都应该是优秀的“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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