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杨燕生 通讯员刘德喜陈远志自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施行以来,海南省首例适用“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这一新罪名的案件近日作出终审裁定,海南省高院认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构成犯罪,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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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本实”)是一家发行B股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被告单位深圳蛇口汉盛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盛公司”)是深本实最大股东、控股公司,被告人黄先锋系汉盛公司总经理,并先后兼任深本实的总经理、董事长。深本实公司1998年开始连年出现亏损,为保住上市公司的“空壳”,深本实公司自1998年开始采取虚增利润、减少成本等手段作假账,并自1998年开始搞账外担保和账外贷款,欺骗证券管理部门和广大股民。汉盛公司还侵吞、占用深本实公司大量资产,并以深本实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4亿多元的担保。后黄先锋诱骗台资企业如来木业公司收购汉盛公司所持有的深本实公司的法人股14668557股,而经鉴定深本实公司股权价值为零。
2006年9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合同诈骗罪起诉。同时,还追加了黄先锋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将该罪名修改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最后,一审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数罪并罚判处黄先锋有期徒刑13年,罚金7万元;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单位蛇口汉盛公司罚金100万元。
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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