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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起诉父亲讨要生活费教育费被驳回 大学生“独立”之路在何方

2009年09月03日10:18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品案

  本报通讯员 邓永福 石晓利 本报记者 黄辉

  8月末的江西南康依旧闷热难耐,但是,对于正在安徽省一所重点高校上大二的19岁的王尧(化名)来说,却是寒意直透内心。因为,几天前,在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为讨要自己大学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她与自己的父亲对簿公堂。


  1990年的国庆,王尧带着父母的祝福与关爱来到这个世界上。而后的十几年,这个三口之家也曾享受过欢笑与幸福。

  但是,由于某些原因,2004年,王尧的父母经法院调解自愿离婚,王尧开始了跟随母亲的单亲家庭生活。

  2008年,王尧高中毕业后考入安徽某重点大学。她多次向父亲要求支付大学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父亲拒绝了。无奈之下,王尧诉至法院要求父亲支付从2008年10月起至大学毕业的生活费每月500元及教育费的50%。

  王尧表示,自上高中以后,特别是考入大学后,教育费和生活费急剧增加,生活费每月要1000元,学费每年5000元,虽然自己已年满18周岁,但尚无独立生活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父亲所承担的抚育费无法维持她基本的费用,仅靠母亲微薄收入,难以支付大学期间生活费和教育费。

  当庭,王尧还拿出了安徽某大学《关于2008级新生学杂费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复印件,其中2008年度的学杂费共计7000元,其中学费5000元。

  对此,王尧的父亲表示了反对,他认为自己已履行完在法定期限内的抚育费给付义务,女儿已年满18周岁属于成年人,他没有义务再支付任何费用。同时,王父表示自己工资也很低,根本没有支付能力,“再说了,大学期间我已经给了她2000元了。”最后,王尧的父亲喃喃地说道,“我尽力了,不过庭外我可以再给一定的经济帮助”。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具备上述情况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本案原告已年满18周岁,属成年人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现在接受的是国家高等教育,根据规定,接受国家高等教育需要给付的教育费等费用不属于父母应承担的法定义务,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王尧的诉讼请求。

  王尧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没有任何悬念,法律条文表达明确、适用也并无不妥,但是正如王尧离开法庭时所说,她起诉的事是自己的事,可也不全代表自己,她身边也有和她生活状态类似的同学,所以她的问题也应该是个社会问题。

  “虽然按照婚姻法和司法解释,子女到了18岁以后,父母任何一方都可以不负担我的生活和上大学的费用。可事实上,我不可能边学习,边挣出上大学的费用。每年仅学费就小两万元,我一个在校的学生怎么可能去挣到这笔钱?一方面我达不到申请助学贷款的规定,另一方面法院驳回了我向父亲主张增加抚育费的诉讼请求。”一个和王尧有着相同遭遇的女孩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这样说道。

  “像抚养费这类纠纷,如果起诉到法院,都是矛盾比较激化、双方对立情绪比较严重的情况。”一位法官向记者表示,“因为关于抚养费,一般双方在离婚时或者私下里都已经解决。很多时候,起诉父亲或母亲要抚养费并非孩子的真实意愿,而更多地夹杂着离异双方个人感情因素。如果进行审理判决,按照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我们不会支持这样一种诉讼请求,即使把案子判了也难以解决根本问题。”

  在采访中,有关专家告诉记者,2001年修改婚姻法的原因主要是,从法律上讲,年满18周岁的大学生已经是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根据目前的国家政策,完全可以通过减、免、助、贷保证他们上大学。同时,做出这种规定也是考虑到培养子女的独立性问题。

  不过,也有业内专家有不同看法:“我国目前助学贷款力量不是很强,提供勤工俭学的时间和机会都不是太多,面对较大的学习压力,让子女自己负担生活费和学费还有困难,我国的文化传统与习惯也不支持这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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