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所得进入“堵漏增收”范围
国税总局强调,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应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本报记者 李雨谦
进入今年二季度以来,个人所得税“堵漏增收”的问题已经成为国家税务总局的重点关注对象,而且正在不断细化。
9月2日晚间,记者从新华社专电获悉,在对工薪、股权转让、双薪制等方面的个税征收加强规范后,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又发布了《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这对股权激励个税政策的若干执行问题首次进行了明确。
在记者获得这份“国税函2009461号”的通知中,国税总局强调,个人由于任职、受雇而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应该由上市公司或者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其中,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获取的收益,是由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被授权股数,直接向被授权人支付的现金。上市公司应该在向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兑现时,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股票增值权是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
“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由于其收益存有时间差,因此往往在征收个税的时候存有漏洞。”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税收研究室研究员张德勇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电话采访时表示。
不同的是,对于“限制性股票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在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指当日收盘价,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指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再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股票市价的平均价格与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资金数额之间的差额越大,被激励对象的税负越高。由于限制性股票是被激励对象个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其会随着公司的业绩持续波动,因此,这个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个税征收的平衡性。”张德勇表示。
这次下发的通知,除明确了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和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方法,还确定了这两种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日期和纳税额确定时点。股票增值权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上市公司向被授权人兑现股票增值权所得的日期;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所有涉及股权激励个税政策仅适用于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控股企业的员工,其中上市公司占控股企业股份比例最低为30%。
此外,集团公司、非上市公司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公司上市之前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待公司上市后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未报备有关资料的股权激励所得均不得采用上述通知规定的纳税方法,而是直接计入个人当期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且,实施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股票登记、并经上市公司公示后15日内,将本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或实施方案、协议书、授权通知书、股票登记日期及当日收盘价、禁售期限和股权激励人员名单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内机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外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中(外)文资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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