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随风”:我朋友是某企业的一名女职工,今年35岁,之前怀孕2次但都流产。今年7月她又怀孕了,要求休息保胎。按照她所在企业的规定,有流产史的妇女,可以请假保胎4个月以上,在此期间可以享受全额工资。但是她所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不但拒绝她的请假要求,还将她作为旷工处理,请问这位女职工该怎么办?
律师事务所刘行律师:首先,保护条例肯定不是企业制定的,企业只能制定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
按照《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妇女在怀孕期、哺乳期间,单位不能解除其劳动关系,妇女在怀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等“三期”未满前,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此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应改变。建议你朋友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请假材料,并附上医院的相关证明。如果请假被拒,可向妇联和劳动部门求助。(记者陶琪整理) (来源:新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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