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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规范检察人员与律师交往行为

2009年09月04日15:57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上海9月4日电(记者包蹇)针对检察人员与律师交往中存在的问题,上海市检察院今年5制定了《关于规范检察人员在办案中与律师交往行为的试行规定》,明确其交往政策界限,设定禁止行为,使其交往有章可循。该规定试行以来,成效明显。


  《试行规定》共15条,重点对执法办案中检察人员与律师交往进行规范。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是指令性规定。明确"各级院应设立律师接待室和指定专人接待律师。检察人员接待律师应当二人以上,并在律师接待室进行。同时提出了相关的回避和报告备案制度。

  二是限制性规定。如对检察人员介绍、推荐律师的情况作出限制,明确除法律规定外,检察人员不得向当事人推荐律师作为本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不得为律师和没有律师资格的法律工作者推荐介绍本院办理的案件。同时把《检察官法》第20条的内容纳入规定,对离任检察官和检察人员配偶、子女担任律师的,不得担任本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

  三是禁止性规定。这是《试行规定》的核心内容,明确"检察人员在案件诉讼活动过程中,不得应律师请托违规违法办案",并列出了八种情形。规定了检察人员不得利用办案向律师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的八种行为。特别强调."检察人员外出办案不得与律师同行和吃住,以及其他有损于检察机关公正执法办案的行为。"

  四是处罚性规定。明确"检察人员违反本规定,应当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相应组织处理",构成违纪或涉嫌犯罪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试行规定》操作性较强,对接待律师、律师资格审查和处置、特殊情况的报告备案、外出办案期间与律师关系如何处理,都作了明确规定。同时,还明确了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促进制度落实。

  在规定试行中,他们组织专项治理,加强对离任检察官违规代理的监管。明确凡系各级检察院办理的各类案件涉及聘请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不得由该院离任检察官担任。他们与担任律师的本院离任检察官沟通,说服他们严格执行《检察官法》第20条的规定,今后不再代理本院办理的案件。

  上海各级检察在学习《试行规定》过程中,都研究落实了具体措施,部分区院还制定了实施细则。各级院建立了专门的律师接待室,实施了律师代理资格审查制度和相关报告备案制度。不少区院还将担任律师的离任检察官名单列入本院的局域网以便监督检查。

  上海市检察院就《试行规定》向近200名法官、民警、律师和廉政监督员作了问卷调查,有87.2%的人员认为《试行规定》对规范检察官与律师交往关系"有很好或有一定效果",有55%的人员认为制定《试行规定》是"必要的"。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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