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9月4日专电(记者姚均芳、姜锐)国家外汇管理局4日就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相关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提出将单家QFII机构申请投资额度的上限由8亿美元增至10亿美元。
外汇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调增单家QFII机构申请投资额度上限,是为了鼓励优秀的QFII机构进入境内证券市场,以提高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规模效益。
与2002年出台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相比,外汇局此次起草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新充实的内容主要涉及吸引中长期资金,便利投资运作和风险控制,以及强化资金汇兑管理与统计监测等三个方面。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国家对QFII投资实行总额管理并鼓励中长期投资的政策原则。将单家QFII机构申请投资额度的上限由8亿美元增至10亿美元;将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开放式中国基金等中长期QFII机构的投资本金锁定期缩短至3个月,其他机构投资者的本金锁定期设定为1年。
为满足保护QFII客户资产安全性和独立性的要求,征求意见稿允许QFII机构为自有资金和符合条件的客户资金及发起设立的开放式中国基金分别开立账户,并禁止不同性质的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为便利QFII机构投资运作,适应开放式基金的运作特点,征求意见稿允许QFII发起设立的开放式中国基金在投资本金锁定期结束后,将每月申购和赎回的轧差净额汇入或汇出,并明确了开放式中国基金的额度管理原则。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保留了外汇局根据我国经济金融形势、外汇市场供求关系和国际收支状况等调整QFII投资额度限额以及资金汇出汇入安排的权利。
外汇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QFII外汇业务办理程序,规范了QFII所涉及的外汇业务监管,有利于QFII制度的发展完善和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也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我国证券市场的信心。
外汇局表示,此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9月18日,外汇局将认真吸纳社会各界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并适时对外发布。
我国QFII制度自2002年底开始启动。2007年1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将QFII投资额度从此前的100亿美元扩大到300亿美元。到目前,已有80多家境外机构获得QFII资格,累计批准的QFII投资额度达150亿美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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