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厅”一“大局”职责职能重新划分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设14个内设机构,编制90名。
职责调整
1.将原广东省建设厅的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取消和调整已由广东省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3.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4.将城镇规划研究和编制以及部分国家和地方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编制的技术性工作,地级以上市报备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初审,建筑工程建设定额、造价定价依据的编制和造价信息的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业注册职业资格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交给相关事业单位。
5.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评比、评优、市场研究分析等工作交给行业协会。
6.推进住房改革与发展,完善住房政策,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着力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和规范,维护市场秩序。
7.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强化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建设规划协调和管理,促进宜居城乡建设。
8.加强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工作,有效降低建筑能耗。
9.加强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设13个内设机构,编制9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5名(其中1名兼任纪检组长)。
职责调整
1.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职责划给省卫生厅。
2.将起草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依法拟订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职责划给省卫生厅。
3.将省卫生厅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简称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4.将消费环节食品和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技术审评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5.增加消费环节餐饮服务许可的职责。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设13个内设机构,编制109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5名(其中1名兼任港航管理局局长),总工程师1名。
职责调整
1.将原广东省交通厅的职责、原省建设厅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的职责以及地方铁路建设职责划入省交通运输厅。
2.取消和调整已由广东省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3.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等五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4.将道路运输管理的公共事务职能交给事业单位。
5.将交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检测单位资质认定工作以及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的初审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6.将交通行业技术标准、行业准入审核、等级评定、公信证明、业务咨询、行业调研、统计、预测、信息引导、行业领域学术和科技成果推广以及职业资格考核认定等事务性工作逐步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7.加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
8.加强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的职责。
广东省卫生厅
设14个内设机构,编制109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5名(其中1名兼任广东省中医药局局长、1名兼任干部保健局局长)。
职责调整
1.取消食品卫生许可职责。
2.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职责划给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将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划给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将拟订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等有关标准与规范的事务性工作以及卫生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逐步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5.将执业医师注册、护士注册以及卫生专业相关考试、职称评审的事务性工作逐步交给事业单位。
6.将卫生系统内教育培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以及行政审批受理、技术评估、电子政务、政务公开、档案管理的事务性工作逐步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7.将卫生行业业务咨询、行业调研和统计分析、决策论证、资产项目评估等技术服务工作逐步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8.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厅。
9.将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公布工作以及食品类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备案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厅。
10.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依法拟订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厅。
11.增加组织拟订药物政策,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12.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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