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方圆传真
成都孙伟铭死刑案二审开庭 被害人家属获赔百余万检方建议不宜“斩立决”
本报成都9月4日电记者马利民9月4日上午9点30分,在全国引起极大关注的孙伟铭酒驾致四死一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此前,孙伟铭以该罪名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孙伟铭不服上诉。庭上诉辩双方交锋激烈,下午1点左右,审判长宣布,鉴于案情重大,将报请院长讨论后另行择日宣判。
庭审实录
孙伟铭:我主观上没有放任和故意
9点半,孙伟铭被带上法庭。他先向受害人家属鞠躬表示了悔罪。在庭上阐述上诉理由时,孙伟铭辩称自己不是一个冷血和心理有缺陷的人,在主观上没有放任和故意,没有预见后果的发生,也不是把汽车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的凶器,所以提起上诉。
孙伟铭称,无证买车的原因是为了提升公司形象,长期无证驾驶的原因是因司机工作调动,因此2008年7月到案发前一直独立开车。加上自己太狂妄,认为只要小心点是不会出问题的。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漠,就以工作忙为借口,迟迟没有去考驾照。
孙伟铭说,案发当天,自己虚荣心作怪,认为自己小有成就,就想在亲戚面前表现。只记得中午吃饭和从空军医院照了CT出来,中间事情记忆模糊。孙伟铭同时还说,自己觉得超速酒驾是一种自杀行为。
律师出示“颠覆”性新证据法庭未予采信
庭审中,孙伟铭的律师提出了足以“颠覆”一审判决的“新证据”。辩方当庭播放了天网记录及分析图片说明,当天在成龙路卓锦城路口,孙伟铭驾驶的别克车高速从右侧超越一辆白色轿车,白色轿车将车倒回交汇处,闪应急灯一直停在该处。同时,孙伟铭在通过该路口时,右边有辆自行车。律师同时出具了四川省某计算机图像分析权威专家的分析报告,称不排除孙伟铭与白色车发生轻微擦剐,避让自行车,加之路面湿滑,致使车辆失控,才越过双黄线酿成惨剧。
这是一审中被忽略的重要证据,根据四川省有关规范刑事案件证据使用的规定,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罪轻推定,司法机关应就白车情况进行调查。因而,孙的行为并无故意,根本不是所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应属一般的交通肇事。
检察官表示,该证据一审时已予以充分重视。但该白车并未报案,图像上无法看出有擦剐,孙所驾黑色别克车车身及轮胎上也无与他车擦剐或与路左隔离带擦剐的痕迹,所以不能认定白车与事故有关。当天天气晴好,所谓路面湿滑只是画面上地面反光所致。
最终,经合议后,审判长宣布,白车与孙所驾车辆发生擦剐证据不足,且并非造成该事故的原因,没有鉴定的必要,不予采信。
是否故意仍是定罪关键
庭审中,孙伟铭的律师表示,孙并不存在主观故意或放任,只是基于过于自信,才导致惨剧发生。律师举证,有在场证人证明,孙伟铭在案发后第一反应是下车大喊有没有医生,快救人。这可以证明孙伟铭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是一种过失心态,并不是放任故意心态。
辩方律师同时还出具了孙伟铭同事及朋友的证言,说明孙是一个善良、谨慎的人,去年地震时还积极参与救灾,并在日常帮助一名困难小学生,每月补助其100元。
检察官认为,孙伟铭在发生与比亚迪轿车的追尾事故后,已失去自信基础,他的行为是在逃避处罚的心态下放任危害行为发生,置不特定他人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于不顾,属于间接故意。其喊医生的行为只是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另外,其平常表现不构成法定的从轻情节,不应考虑。
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调解
法庭上,孙伟铭的律师出具了与被害人家属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及家属的《谅解书》。孙父曾多次出卖房产以赔付被害人,但因无法出具房屋公证委托书未成。8月12日,第4次终于售出。加上前期已赔付的11.4万元,共计114.4万元。
检察官在综合了案情之后表示,孙伟铭无证酒后驾驶,造成四死一伤的重大恶果,严重危害社会安全,必须严惩。但其故意属放任的间接故意,不同于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同时案发后呼叫医生,在一审二审期间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履行了赔付协议,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因而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图为庭审现场。徐献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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