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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出诊”促案结事了

2009年09月06日10:34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身为父亲的李金昊(化名)平日里与三个子女关系颇为紧张,为了教训教训儿女,他一怒之下以不赡养为由将三个子女告到北京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庭上,三个子女情绪异常激动,声称身为父亲的李金昊不仅生活条件非常优越,而且对家人态度恶劣,甚至在与母亲离婚时还曾试图转移百万财产。


  为了这场官司,李金昊专门聘请了律师,三个文化水平不高的子女却无法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如果仅凭双方的证据交锋,三个子女必然面临败诉的结局。

  法官张黎却没有在此止步,为了查明事实,她主动到各相关部门调取证据,结果证明三子女的指称并非空穴来风。在充分的证据面前,李金昊选择撤诉,三个子女也对法官帮助查明事实、主持正义感激不尽。

  法官张黎告诉记者,帮助诉讼能力较弱的当事人调取证据并不是她个人的办案行为,如今已经成为她所在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互补型审判方式”的一部分。

  记者了解到,房山法院自2008年开始推行“互补型审判方式”以来,取得了上诉率下降、信访上访率下降、裁判文书自动履行率提高的“两降一提高”良好效果。

  主动调取证据还原事实真相

  谈到何为“互补型”,房山法院副院长张仲侠这样解释:“所谓"互补型审判方式"就是通过强化法官调查取证和诉讼提示两项职责,更好地发挥法院审判职能作用,弥补当事人诉讼能力弱或不平衡的不足,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案结事了的一种审判方式。”

  听起来有些抽象的审判方式改革的新尝试在房山法院早已深入人心,并贯穿在了每位法官的工作之中。

  该院民三庭法官王宁是这一审判方式的践行者之一。

  去年年底,王宁就通过主动调查取证化解了一家人因为买卖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原告李宁(化名)和王刚(化名)是被告李亚(化名)的妹妹、妹夫。因为被告李亚从原告李宁、王刚处拿树苗栽种,双方口头约定,如果遇到拆迁政府给予树苗补偿,李亚应该支付给李宁夫妇相应的树苗款。不久后,李亚果然获得了25万余元的树苗补偿款,可却拒绝依约付给王刚和李宁10余万元的树苗补偿款。双方为此闹上了法庭。

  案件审理过程中,李亚根本不承认与妹妹、妹夫之间是“买卖”关系。为了查清事实,王宁等人多次前往李亚居住地的村委会了解情况,到区林业局调取涉案年度的树苗价格,调取了树苗评估报告。最终根据证人证言、参考林业局及拆迁报告确定了案件事实,判令李亚支付王刚、李宁树苗款4.5万元。

  案件宣判后,原告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被告也主动依照判决履行了给付义务。

  通过这个案件,王宁感受到:“作为法官必须多做庭审外的工作,只有使案件事实清楚了,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去裁判,才能够让双方当事人都信服。”

  提示贯穿始终平衡诉讼能力

  张仲侠对记者说:“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尽管当事人的程序意识有所提高,但诉讼能力存在差异也是一种客观现实。在此基础上,如果只片面强调当事人的举证义务,过分强调司法中立,而对当事人诉讼能力不平衡的状态消极对待,很容易造成案件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被简单处理,其结果必然是当事人的不服。”

  为了尽可能纠正这种不平衡,“互补型审判方式”还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要把提示工作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今年2月,4名背井离乡来京打工的农民工起诉要求被告单位按照日均100元的工资标准支付拖欠工资。被告单位认可拖欠工资这一事实,可认定工资标准应该是60元/天。对于这个工资标准,完全是与单位口头约定的农民工拿不出任何证据。看到这种情况,王宁耐心为4名原告分析案件的法律关系,讲明法院还可以认可的证据类型,提示他们尽可能多地搜集证据材料。在法官的提示下,4名原告找到了一位了解情况且愿意出庭作证的证人,终于为自己的主张找到了有力的支持,并最终胜诉。

  王宁说,对于这类案件,他们都会充分行使释明权,履行告知、提示义务,尽可能地给予弱势方充分的证据指导,从而还当事人一个公正的裁判结果。

  记者在采访时了解到,王宁所说的这种释明,在房山法院除了意味着诉讼过程中的提示外,还包括立案提示、庭审提示和判前提示。

  摆脱被动消极转变三大理念

  张仲侠告诉记者,强化法官调查取证,强调诉讼提示是互补型审判方式在实践中的具体落实,但事实上,这种审判方式更多的是要改变以往法院过分强调“当事人主义”而消极、被动审案的理念。

  所谓“互补”,就是要求在诉讼程序中,同时发挥当事人和法院双方的作用,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共同推进诉讼程序,促进纠纷的彻底解决。在这种审判方式下,要求法官在审判理念上,要实现从单纯行使审判职能向为人民司法、从单纯审理案件向为当事人解决纠纷、从单纯依法裁判向多做庭审外工作的转变,要多做诉讼指导、法律释明、说服教育及与有关部门协调等庭审外工作,以解决单纯依靠法律无法解决的问题。

  但是,在实践中,法官能动作用的发挥并非没有界限,为了避免由于法官过度介入诉讼而“矫枉过正”,房山法院对法官主动调取证据和如何进行判前提示都出台了详细的工作规定。

  房山法院院长孙国鸣评价说,实践证明,“互补型审判方式”尽管对法官综合素质的要求更高了,对法官精力付出的要求更多了,但却切实取得了案结事了、彻底解决纠纷的成效。较早响应这种审判方式张黎对此深有感触,在他2008年审结的335件案件中,调撤率接近80%,信访上访率仅有0.6%。

  对于这样一种探索,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认为:“在审判过程中,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诉讼能力、法律知识等问题,加强提示,说明诉讼风险,这是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

  中央党校教授卓泽渊则提出,“互补型审判方式”体现了对法官作用如何发挥的一种探索,要使法官既不全面主动的包揽诉讼,也不过于消极的中立,从而实现审判的直接目标、价值目标、社会目标的统一,促进案结事了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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