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8日电 据新加坡《联合早报》8日报道,马来西亚兼职女模特儿卡蒂卡日前被判鞭笞引起社会议论纷纷,不少人士,包括律师公会在内的多个团体认为鞭笞属于不人道的惩罚,要求当局撤销她的刑罚;首相纳吉上个月底也建议卡蒂卡提出上诉,而不是接受刑罚。
不过,据《马来西亚前锋报》报道,事实上,伊斯兰教法庭与刑事法庭对鞭笞的执行方式有所不同。
伊斯兰教律师公会副主席慕沙阿旺接受该报访问时说,伊斯兰教法庭施予的鞭刑是给犯人教训,并不会导致犯人重伤。
在伊斯兰教法庭,鞭刑工具必须是藤条或无节的小树枝,长度不能超过1.22公尺,直径不能超过1.25厘米;只能在孕妇生产后的2个月施予鞭刑;政府医护人员必须为犯人检查身体状况;不能对犯人的脸部、头部、腹部、胸部或私处施予鞭刑;男犯人是站着被鞭,女犯人则坐着被鞭。
他说,为了避免伤及犯人皮肤,施鞭者在举鞭时不能超过头部及用中力道施鞭。
反观刑事法庭,根据1995年监狱法令及2000年监狱条列,不能向年龄超过50岁的男性与女性施予鞭刑,除非是涉及性侵犯罪名;只能向犯人的臀部施予鞭刑。
施鞭时,医护人员与负责官员必须在场,医护人员也须给予指示以减少伤害;医护人员可建议停止鞭笞,以减少伤害,并给予治疗;若犯人受伤,负责官员必须展延或减轻剩余的鞭刑。
32岁卡蒂卡是新加坡永久居民,她被控去年7月11日晚上11时40分在彭亨州遮拉丁一家酒店的酒廊喝啤酒,而被关丹伊斯兰教法庭判处6下鞭笞及罚款5000令吉。她拒绝提出上诉,并坚持要公开被鞭笞。
她原定上月23日入狱受刑,但由于遇到伊斯兰教徒戒食月,宗教局决定把她的受刑日期推迟到这个月开斋节过后。
据《星报》报道,内政部长希山慕丁上周观看了监狱局总监朱基菲里和一名女狱官示范如何鞭打卡蒂卡后,同意让监狱局执行伊斯兰教法庭的判决。
希山慕丁说:“女狱官用藤条轻轻打了椅背,她用的力道很小,不会造成痛楚,甚至比不上当年学校体罚学生。现在,假如法庭决定维持(卡蒂卡的)鞭刑,我同意监狱局可以执行。”
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