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国际金融危机等因素影响,最近一些企业资金紧张、产能闲置,有的企业便违规将单位价值较高的进口减免税设备作为企业“盘活资产”的重要对象。记者今天从杭州海关了解到,今年7月份以来,该关辖区内已经有7家企业因擅自抵押进口减免税设备而被立案调查,案值7000余万元人民币。
杭州海关对此提醒广大外贸企业:进口减免税设备的处置要慎重,切勿违规操作。
擅自处置减免税设备违法
浙江省台州明华工贸有限公司是一个生产齿轮、变速箱、花键轴及相关机械零件的专业工厂。产品覆盖汽车、拖拉机、收割机、插秧机、农用车、小型发电机组等9大系列200余个品种,在国内同类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同行业前列。为强化技术改造,提升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该公司于2007年办理了减免税设备进口业务,并于同年9月至12月间分四次进口了1台数控液齿刀刃磨床、1台CNC数控成形砂轮磨齿机、1台数控剃齿刀刃磨机床和1台全自动计算机数控刀具测量中心,4台设备总价值达1018万元。
2009年8月,台州海关在核查时发现,该公司于2008年11月在未经海关批准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4台免税进口设备抵押给某银行办理贷款,涉嫌擅自抵押海关监管货物,现台州海关缉私分局已对该违规事项立案调查,等待进一步处理。
“在进口通关环节享受国家税收减免优惠的进口减免税货物,进口后不属于结关放行,仍是海关监管货物。”杭州海关关员进一步介绍说,减免税设备(货物)在规定监管年限内的使用,必须符合办理减免税货物审批时核准的特定企业、特定地区或特定用途等规定,擅自“盘活资产”的行为是违法的。
改变减免税设备用途需批准
经办了多起减免税设备违规案的杭州海关缉私警员小张告诉记者,近期进口减免税设备违规操作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擅自将进口减免税设备抵押给银行以获取贷款;二是将进口减免税设备擅自改变用途,用于非进口时约定用途产品的生产;三是擅自将进口减免税设备交给或租赁给其他公司使用。
造成违规“盘活资产”行为增多的原因,除了企业相关人员法律法规知识不熟悉外,还有部分企业特别是集团企业往往习惯在不同子公司之间调配资产,结果忽略了母子公司间的独立法人地位,不知不觉中触犯了进口减免税设备监管的法律法规。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于那些急于盘活资产获得资金的企业来说,这样的违规成本是比较高的。
杭州海关相关负责人表示,事实上,进口减免税设备并非不可抵押,只是在办理抵押前需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批准并向海关提供规定形式的担保后方可进行。而对于进口减免税设备改变用途、出租、转让等移作他用的行为,企业也需事先经海关批准同意,并按照移作他用的时间补缴相应税款或税款担保。
本报北京9月7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在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许可,减免税申请人不得擅自将减免税货物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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