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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 杨志成 |
个体户黎景全一审二审两度判死,最高法“枪下留人”
45岁的佛山个体户黎景全醉酒驾车,撞倒李洁霞母子,后不顾村民的规劝加大油门冲向人群,碾过已倒地的李洁霞,撞死村民梁锡全……黎景全在一审二审时均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但在死刑核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枪下留人”,将案件发回重审。昨日,该案重审宣判上演“大逆转”,黎景全由死刑改判为无期。
案发 醉驾撞人后想逃
黎景全,今年45岁,佛山市南海区人,曾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1981年被原广东省南海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据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9月16日18时50分左右,黎景全外出送货归来,喝酒后驾驶一辆面包车,往佛山市南海区盐步东秀碧华村方向行驶,行至碧华村治安亭附近时,黎景全开车撞倒了骑自行车的李洁霞及其3岁的儿子陈伯宇,李洁霞母子二人当即倒地受伤。
黎景全并没有因为撞伤人而停车,仍旧以相同的车速向前冲,随后撞上了保安亭前的铁闸。紧接着,黎景全又掉转车头,结果车轮被卡住了。
附近的保安和村民见状,纷纷冲过去,大喊“你撞伤人了”。黎景全不但不听,反而加大油门驾车前后移动,为了逃离现场,又不顾车前众多村民正在救助伤者,驾车往人群冲去,碾过已受伤的李洁霞,又撞倒村民梁锡全,试图逃跑,但是,该车最终失控地冲出路面,死火停下。
黎景全从车里爬出来,直接冲进停靠在旁边的警车的驾驶室,这时,治安队员和警察将其抓获。
后果 直接造成两死一伤
事故造成梁锡全脚被轧断,全身多处骨折,当场死亡。
李洁霞肋骨骨折、肝脾等多处破裂,当场死亡。
李洁霞的儿子陈伯宇右股骨近段骨折、右侧胫骨上段骨折,构成轻伤。
据村民证言,在第一次被撞后,李洁霞还能清醒地说话,连叫了几声“我的儿子”。
后经法医鉴定,李洁霞、梁锡全均因巨大钝性暴力撞击致多脏器损伤、急性失血休克而死亡。
经鉴定,黎景全案发时处于急性醉酒状态,其血液中乙醇的含量高达369.9毫克/100毫升。
庭审 最高法不核准死刑
该案发生后,2007年2月7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黎景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决其分别赔偿两名死者家属49万元和48万元。
黎景全对死刑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2008年8月19日,广东省高院终审,维持了死刑判决。
眼看生还无望,在上报给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时,事情发生了巨大变化,最高法“枪下留人”,于2009年7月裁定“不核准死刑”,并撤销广东省高院的终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广东省高院重审。
昨日,该案经过广东省高院重审之后改判。广东省高院认为,黎景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将量刑由死刑改为无期徒刑。
现场特写
黎景全愣了好久一言不发
昨日,广东省高院借用佛山中院的一号大法庭宣判此案。受害人家属、检察机关均未到场。法官起立,宣读判决书,空空荡荡的大法庭显得有些冷清。
剃着光头的被告人黎景全,作为重刑犯戴着手铐脚镣进入法庭。当听到法官宣布,其被改判无期徒刑时,眼睛深陷的黎景全愣了好一会儿。
法官询问其有什么想法,黎景全呆立数秒,一言不发。
法官说法
为何将死刑改判无期?
一审,死刑;二审,死刑;重审为何会改判无期?对此,该案主审法官在庭上宣读了改判的三大理由——
首先,案发时,黎景全处于急性醉酒状态,其血液中乙醇的含量高达369.9毫克/100毫升,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均有所下降。
第二,本案系间接故意犯罪,与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应该有所区别。
第三,黎景全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故依法可不适用死刑。
控辩之争:故意还是过失?
在该案中,黎景全及其辩护人均提出,黎景全与现场大部分群众都是同村村民,无怨无仇,甚至和死者梁锡全还是好友。黎景全表示,自己没有故意犯罪的动机,纯粹是因为醉酒,犯罪时完全处于一种无意识状态,故只能认定为过失犯罪,而不能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此,检方则认为:虽然不能肯定黎景全驾车第一次撞倒李洁霞母子是不是一种故意,但其之后为逃离现场不计后果地驾车冲向人群,碾压李洁霞,撞倒梁锡全,致使二人死亡,其行为主观上是间接故意。因此,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重审认定:第二次撞人是“故意”
省高院重审此案后,对黎景全的行为作出了如下认定:
黎景全醉酒驾车,第一次撞倒李洁霞母子,本属交通肇事。
但是,黎景全在肇事之后,驾驶车辆掉头,在车轮被花基卡住的情况下,仍知道倒车,加大油门驾驶车辆前后移动,挣脱卡住车的障碍,重新将车驶回路面,可见其当时对周围的事态有一定的认知,控制能力也未完全丧失。
随后,他在车前有众多村民正在抢救伤者并劝自己停车的情况下,为了离开现场,仍驾车不计后果地往前冲,最终导致该车碾过已受伤倒地的李洁霞并撞倒村民梁锡全,致二人死亡。此时,黎景全主观上已超过了过失的范畴,属于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构成间接故意,且其行为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各方观点PK
辩护人说——“这与持刀杀人不一样”
该案辩护人称,黎景全能够保命,缘于本案进行了“人性化”的改判。
黎景全案发时处于急性醉酒状态,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均有所下降,因醉酒驾车致死就判人死刑显得稍微过重。中国人受传统观念影响,要求“杀人偿命”,但这种观点在法理上是不完全正确的,一个人喝醉酒撞死人,毕竟和那些持刀杀人抢劫的情况不一样,如果判刑一样,则违背了立法本意。
作为惩罚制度,应该有等级之分,醉酒驾车撞死人在量刑上应该和那些恶性犯罪区分开来。
知名律师——“需从立法层面上解决”
广州知名律师朱永平认为,法学界对危害公共安全罪历来就有争议,很多学者认为,醉酒驾驶不易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醉酒驾驶大多是无意的,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有“主观故意”。醉酒撞人案很难认定主观故意,很难考证当时是糊涂的还是清醒的,大多数醉酒驾车撞人者都不是故意的。醉酒的人大部分过于自信,认为自己能开车回家。
因此,对醉酒驾车撞死人,全国的法院都很少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广东和四川的这两个案子已经定了危害公共安全罪,本身就存在争议,如果再因此而判死刑,就显得过重了。
醉酒驾驶适合定什么罪,还需要从立法层面上去解决。
普通市民——“这对死者家属不公平”
家住天河区的张小姐听说此案后说:“我不想谈什么法律,只是觉得他撞死了两个人,而且是在撞了一次之后又撞第二次,不判他死刑、判无期,过几年可能又放出来了,这样对死者家属来说是不公平的。”
“另外,这些醉酒驾车的人明明知道自己要驾驶车辆,还去喝酒,这说明他们对这个社会并不负责任,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不负责任,酒后驾驶让市民没有安全感,应该受到严惩。”
的哥声音——“不是罪大恶极,能接受”
的士司机张先生说:“醉酒驾驶撞死人,他又不是故意的,再怎么说也不是罪大恶极啊,罪不当死,法院判无期比较能让人接受。谁都有喝酒的时候,喝酒之前还知道自己不能酒后驾驶,但喝多了谁还记得。这样的判决很合理,既起到了惩戒和警示作用,又不会显得法律过于严厉。”
■本版采写:新快报记者 余亚莲 实习生 吴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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