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成都9月8日电记者马利民备受关注的成都醉驾司机孙伟铭一审被判死刑一案,今天上午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法院认定,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成立,但其有真诚悔过表现,因此改判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孙伟铭当庭大哭。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14日中午,孙伟铭与其父母在成都市成华区万年场“四方阁”酒楼为亲属祝寿,其间孙伟铭大量饮酒。17时许,孙传铭驾车行至成龙路“蓝谷地”路口时,从后面撞到与其同向行驶的比亚迪轿车尾部。
其后,孙伟铭继续驾车向前超速行驶,并在成龙路“卓锦城”路段违章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致川AUZ872长安奔奔牌轿车内4死1重伤。经鉴定,孙伟铭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5.8毫克/100毫升。
另查明,案发后孙伟铭委托其父变卖名下财产筹款,其父亲亦全力筹款,倾力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伟铭所提不是故意犯罪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孙伟铭的行为应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原判存在重大事实遗漏的辩护意见,因证据不足且所提情节与本案事实及定性没有关联,不予采纳。孙伟铭及其辩护人所提的有真诚悔罪表现、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和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和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结束后,记者注意到,在现场参加旁听的受害者家属表现得相当冷静和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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