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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收费电视被诉侵权 HVO有偿点播是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

2009年09月09日09:32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庭审直击

  本报记者 袁定波

  今天上午,围绕影片《大话股神》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宝辰饭店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开审。

  焦点一《大话股神》来源是否合法

  庭审中,网尚公司代理律师武剑云向法庭呈交了3份公证书原件,证实《大话股神》已经获得国家广电总局的公映许可,并且其出品单位上海华林公司已于2007年8月15日将该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独家转授给世纪星途公司,此后,世纪星途公司将转授权给原告公司享有。


  武剑云还提供了一份公证,上面详细记录了被告酒店内播放《大话股神》的事实和经过。原告认为,宝辰饭店未经其许可且未支付报酬,在客房内提供网尚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视作品《大话股神》的HVO有偿播放服务,严重损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但是,被告代理律师谢国利表示,饭店所播放的《大话股神》影片来源合法。原告已经将《大话股神》的权利转让给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由该公司再转让给北京同方易豪科技有限公司,其后同方易豪公司又合法授权给饭店播放。

  焦点二HVO点播是否为网络传播

  据了解,HVO视频点播系统是同方易豪依托影音节目内容,结合酒店行业客户需求创建的独特品牌。播放光盘的时候,电视摇控器上都注有HVO,以电视机为终端接收。

  “消费者通过HVO电视视频点播系统点播影片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界定吗?毕竟这个点播系统不涉及网络。”谢国利就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提出异议。他认为,HVO的播放方式不同于信息网络传播,而原告并没有获得HVO传播方式的明确授权。

  焦点三层层授权下饭店是否为被告

  原告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是指以有线、无线方式提供信息传播途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非常广泛的,如果在列举的范围中没有涵盖,并不表示不属于原告的授权范围。

  谢国利则认为,根据宝辰饭店与上海东方宽频公司2006年9月签署的关于视频点播的合作协议,双方约定的合作模式为东方宽频公司负责业务和版权,宝辰饭店提供场地。如果存在侵权,应由东方宽频公司承担责任。2007年12月,东方宽频公司将协议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同方易豪公司,同方易豪公司应保证享有合法的版权或授权,提供影片方应保障影片的权属,被告在此次事件中不存在过错。

  焦点四赔偿数额计算标准是否合理

  要求被告赔偿原告5万元经济损失,是原告提出的另一项诉讼请求。那么,这5万元是怎么计算出来的呢?

  武剑云解释说,是根据被告播放涉案影片的收费系统显示的金额和客房数、入住率等综合因素考虑的。

  谢国利则辩称,从百视通公司提供的电影更新目录单来看,《大话股神》上节目单的时间是2008年7月22日,在得知此次诉讼后,立即撤下了涉案影片,并没有造成原告的损失。

  庭审最后,被告不同意调解,法庭要求原被告双方就有疑问之处在本周五之前向法庭提交补充证据。

  本报北京9月8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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