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轮带泥污染道路
领到8000元罚单
张生贵
案例:
7月25日,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容中队执法人员巡查至桂柳路时,发现一辆混凝土搅拌车的车轮带泥,严重污染城市道路。执法人员经调查得知,车辆是从桂柳路某公司开往市内一建筑工地的混凝土搅拌车,由于该公司施工现场泥泞不堪,车辆驶出路面之前,未按有关要求对车轮进行冲洗,导致了路面污染。
随后,执法人员与该公司负责人共同测量,发现被污染面积200平方米。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该公司被处以每平方米40元的罚款,共罚款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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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美观,禁止车辆轮胎带泥驶入城市道路,司乘人员不得沿途抛撒杂物。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泄漏、遗撒;该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还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处以被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15元以上40元以下罚款,但对单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对个人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张生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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