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界首看守所越狱案一审宣判
吴贻伙
本报界首9月9日电 (记者 吴贻伙) 今天上午,安徽省界首市法院就今年5月23日发生在该市看守所的越狱案(本报曾多次报道)进行送达宣判。另据了解,9月7日,界首市法院已对该市看守所原副所长马辉、王彪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人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抢劫界首市某珠宝商店的主犯王汉玉(于今年5月23日越狱时死亡)被关押在界首市看守所12号牢房,因其系具有人身危险性而被加戴脚镣。今年1月以来,王汉玉先后多次鼓动同号房的郭文武、刘某(未成年人)、郭兵韦与其一起越狱逃跑,三人均表示同意。后经王汉玉密谋策划确定实施越狱方案为以打架方式要求调换号房,骗取值班民警打开号房门来趁机脱逃。其间,王汉玉利用12号监室管教民警疏于安全检查之机,借助号房内干活用的工具,将固定其脚镣的铁丝弄断,为逃跑做准备。
今年5月22日夜,正值马辉值班,王汉玉以传看纸条的方式,分别通知郭兵韦、郭文武决定当晚在号房内滋事乘机逃跑。5月23日凌晨1时许,王汉玉开始指使刘某殴打同号房其他在押人员,刘某便让郭文武殴打其他两名在押人员,致使其中一人鼻子被打出血,刘某按响报告铃,要求调号。值班的马辉见状即请求武警中队派员配合处置情况,后违规进入监区,打开12号房门给郭文武调号。王汉玉等乘机袭击马辉和武警,四人强行冲至看守所大门,在翻越大门时,王汉玉被门上的铁刺刺伤右股静脉,失血性休克死亡,郭兵韦、郭文武、刘某脱逃。
5月23日早晨6时许,郭兵韦、郭文武、刘某三人逃至张纪峰(系郭文武姐姐的男朋友)家。张纪峰明知郭文武三人是从看守所跑出来的,仍提供财物,三人随后逃离张纪峰家。5月28日下午,郭兵韦、郭文武、刘某在河南省鹿邑县城关被警方抓获。一审法院认为,郭兵韦、郭文武、刘某的行为均构成暴动越狱罪。
法院此外还查明郭兵韦犯有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刘某犯有盗窃罪。此前,郭文武和郭兵韦均因犯抢劫罪分别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年。一审法院遂以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郭兵韦有期徒刑三年;以暴动越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抢劫罪原判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郭文武犯暴动越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犯抢劫罪原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以刘某犯暴动越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以张纪峰犯窝藏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一审法院在9月7日对马辉、王彪一案的判决中认为,马辉作为案发当晚值班的负责人,没有认真观察在押人员动态,擅自打开监室门,从而造成三人脱逃、一人死亡的脱逃事件。因此其对此次事件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直接责任。王彪负责王汉玉等四人所在的12号监室的管教工作,因其违反规定不认真负责,对王汉玉所戴械具打开的情况及其隐藏的磨制铁钉未及时发现,从而留下安全隐患,故应当对其失职行为承担刑事责任。鉴于马辉有自首行为,王彪认罪态度较好,一审法院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分别从轻对两被告人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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